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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试行)》(内金监发〔2021〕74号)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2-04-13

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试行)》(内金监发〔2021〕74号)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04-13 09:41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21 字体:【

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党的十九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落实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86号)、《内蒙古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进一步防范小额贷款公司治理风险、强化小额贷款公司治理内外部监管,2021年12月1日,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发布《内蒙古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试行)》(内金监发〔2021〕74号,以下简称《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5章38条,是对2012年由自治区金融办发布的《内蒙古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内金办发〔2012〕63号)的一次全面修订。《办法》顺应行业发展新形势、新变化,通过建立健全小额贷款公司治理机制、完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层权力制度运行机制,明确主体责任,规范主体行为,强化监管约束等制度安排,进一步加强、细化对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层履职尽责的内外部监督和要求,促进“三会一层”公司治理架构充分发挥作用。

(一)总则。《办法》的制定目的、适用范围及对象、实施主体。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明确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及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情形;独立董事应具备的任职条件;明确小额贷款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职的情形。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的登记、变更。明确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备案流程及提交的相关材料、时限要求;建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前约谈制度;发生变更时进行变更登记的流程;强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责义务;禁止行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进行报备的情形。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管和信息管理。《办法》规定,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指导内蒙古地方金融协会建立健全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管理库、任职人员“黑名单”制度及失信行为责任人行业禁入制度;明确应采取相关处罚和惩戒、并将有关信息进行通报的情形。

(五)附则。对实施日期的规定。

三、关于施行日期的说明

《办法》第三十八条说明,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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