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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治理指引(试行)》等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2-01-23

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治理指引(试行)》等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01-23 13:20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72 字体:【

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党的十九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落实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86号)、《内蒙古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2022年1月20日,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印发《小额贷款公司治理指引》(内金监发〔2022〕3号)、《内蒙古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试行)》(内金监发〔2022〕4号)、《内蒙古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全面风险管理指引(试行)》(内金监发〔2022〕5号),进一步明确今后小额贷款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发展方向和路径。

二、《内蒙古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治理指引(试行)》

有效的公司治理是小额贷款公司实现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基石,也是监管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监管的重点。近年来,在监管部门推动下,我区小额贷款公司基本树立了公司治理理念,建立了“三会一层”为主体的公司治理组织架构,形成了多元化的股权结构,初步建立了独立运作、有效制衡、协调发展的公司治理运作机制。当前,新的形势和行业的不断发展对小额贷款公司治理提出了更高要求,从前期探索建立具有民营企业特色的现代企业制度、构建基本的“三会一层”架构,向现阶段进一步优化公司治理运行机制,着重提升决策科学性和制衡有效性、提高风险管控能力转进。针对我区小额贷款公司治理存在的问题,借鉴金融机构、其他地方金融组织监管经验,全面考虑各类地方金融组织在公司治理方面的异同,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治理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指引”)。

《公司治理指引》旨在,为我区小额贷款公司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防范业务风险、做好交叉检验提供范式,明确小额贷款公司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会(监事)、高级管理层、相关部门及各岗位之间职责分工,强调小额贷款公司应制定员工行为规范制度,切实防控员工道德风险;明确小额贷款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内控管理职能部门和业务部门均应承担内部控制监督检查职责,并建立内部控制管理责任制,强化责任追究。

《公司治理指引》分为10章,共计233条。包括总则、党的组织、股东与股东(大)会、董事与董事会、监事与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管理层、发展战略和价值准则、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激励约束机制、附则。《指引》明确了各治理主体的职责,强化了治理机制运行的规范性,重点包括:明确股东的权利义务、股东(大)会的职权、股东(大)会会议及表决等相关规则;强调董事(执行董事)、独立董事的选任、职责及履职保障,明确董事会的议事规则、职权及会议表决等要求;明确监事选任、权利及义务,监事会履职保障、职权职责及会议表决等要求;规范高级管理层职权职责,规范高级管理层的设置和运行;要求小额贷款公司兼顾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制定符合“三农”、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业务发展战略,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要求小额贷款公司不断加强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及内外部审计,健全信息披露制度与机制,建立层级明确、界限清晰和规范有效的授权管理体系;强调小额贷款公司应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建立科学合理的薪酬机制、绩效考核机制。

三、《内蒙古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试行)》

为进一步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内部管理、完善内部控制,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内部控制指引”)。

《内部控制指引》旨在,为我区小额贷款公司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防范业务风险、做好交叉检验提供范式,明确小额贷款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相关部门及各岗位之间职责分工,强调小额贷款公司应制定员工行为规范制度,切实防控员工道德风险;明确小额贷款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内控管理职能部门和业务部门均应承担内部控制监督检查职责,并建立内部控制管理责任制,强化责任追究。

《内部控制指引》分为七章,五十二条,包括:总则、内部控制职责、内部控制措施、内部控制保障、内部控制评价、内部控制监督、附则。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引导小额贷款公司强化内控管理:明确小额贷款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明确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及相关部门的内部控制职责;规范小额贷款公司内部控制措施,包括建立健全制度体系、建立明晰的授权体系、财务会计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应急管理机制,加强外部审计等;强化内部保障,包括建立管理信息系统和业务操作系统、加强对信息的安全控制和保密管理、建立有效的信息沟通机制、建立与其战略目标相一致的业务连续性管理体系、制定人力资源政策、绩效考评体系等;内部控制评价方面,明确小额贷款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实施主体、频率、内容、程序、方法和标准,强化内部控制评价结果运用,推动内控评价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以利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不断改进其内控设计与运行;内控监督方面,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内部控制指引》单设章节,从内、外部两方面提出内控监督的相关要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通过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等方式实施对小额贷款公司内部控制的持续监管,强调发挥内外部监督合力。

四、《内蒙古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全面风险管理指引(试行)》

为提升小额贷款公司全面风险管理水平,引导小额贷款公司更好服务实体经济,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全面风险管理指引》(以下简称“全面风险管理指引”)。

《全面风险管理指引》旨在,提高我区小额贷款公司风险管理水平、促进其实现规范、稳健经营。《全面风险管理指引》共七章四十六条,包括:总则、风险治理结构、风险管理策略、风险偏好和风险限额、风险管理政策、制度和程序、内部控制和审计、监督管理、附则。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强调小额贷款公司建立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明确了小额贷款公司全面风险管理的基本原则,审慎评估各类风险之间的关联性;规范小额贷款公司风险治理架构,明确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具体承担的风险管理职责,及风险管理部门履职保障;要求小额贷款公司应定期评估风险偏好及评估内容,合理确定各项业务活动和管理活动的风险控制点,采取适当的控制措施;强调小额贷款公司应制定风险管理制度;要求小额贷款公司执行标准统一的业务流程和管理流程;强化监管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风险管理体系的外部监督。

五、关于施行日期的说明

《小额贷款公司治理指引》(内金监发〔2022〕3号)、《内蒙古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试行)》(内金监发〔2022〕4号)、《内蒙古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全面风险管理指引(试行)》(内金监发〔2022〕5号)均为2022年1月20日印发,2月1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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