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现场检查操作规程》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50000MB1533423E/2023-02354 | 主题分类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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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文 号 | 内金监发〔2021〕52号 | |
成文日期 | 2021-09-17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现场检查操作规程》的通知
各盟市金融办,满洲里、二连浩特市金融办:
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我局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现场检查操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现场检查操作规程》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17日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
现场检查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和盟市、旗县地方金融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现场检查行为,提升现场检查的质量和水平,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现场检查,包括常规检查和临时检查。
常规检查是指纳入年度现场检查计划的检查。按检查范围可以分为综合性检查、对某些业务领域或者区域进行的专项检查、对以往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的后续检查。
临时检查是在年度现场检查计划之外,根据重大工作部署或临时工作任务开展的检查。
第三条开展现场检查,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确定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职能职责和权限,以发现问题、揭示风险为主要目标,坚持程序合法、行为合法、处理合法、严格标准、公正公开、专业高效的工作原则。
第四条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配备与检查任务相适应的检查力量,加强现场检查专业人才培养,加强队伍建设和作风建设,打造作风过硬、业务精湛、清正廉洁的现场检查队伍。
第五条现场检查人员应当取得行政执法证件,依法执法,文明执法,严格落实各项工作纪律和规定,做到敢于监管、善于监管、精于监管。
第六条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在现场检查工作中要加强沟通协调,建立有效的现场检查联动机制,并积极探索利用征信信息、工商登记信息、纳税信息等外部数据辅助现场检查工作。
第七条现场检查工作分为立项建议、现场检查准备、检查实施、检查报告和检查处理等阶段。
第二章现场检查立项
第八条按照分级立项、分级实施工作机制,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全区现场检查工作,对盟市、旗县地方金融工作机构的现场检查进行指导和评价等;盟市地方金融工作机构负责制定本地区现场检查计划,组织开展现场检查工作,完成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部署的现场检查任务,对旗县地方金融工作机构的现场检查工作进行指导和评价等。
第九条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根据局相关处室和各盟市地方金融工作机构的立项建议,结合监管评级情况、风险状况、以往检查情况等,统筹制定全区现场检查计划。各盟市、旗县地方金融工作机构根据全区现场检查计划,综合考虑区域和条线风险特征、屡查屡犯及整改不到位等突出问题,科学、合理安排本地区现场检查计划。
第十条对于涉及全局性的检查项目,可以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要求,制定抽查事项清单,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被检查对象,并随机选派现场检查人员。
第十一条年度现场检查计划,一经确定原则上不作调整。因监管重点、检查事项发生变化等原因,确需删减检查项目或者对检查项目内容、实施方式、检查范围等进行调整的,应当说明调整意见及理由,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调整;属上级部门部署的现场检查任务,还应报经上级部门同意。
第三章现场检查准备
第十二条现场检查前,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切实做好信息收集、方案制定、人员召集与培训等前期准备工作。
第十三条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组织实施现场检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由本级部门组织实施;
(二)由本级部门部署下级部门实施;
(三)根据工作需要,由符合条件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协助实施;
(四)联合其他部门实施;
(五)采用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的其他方式实施。
第十四条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根据检查任务合理配备检查人员,可以成立若干检查组,每个检查组至少由2名检查人员组成,检查人员需要签订《现场检查保密承诺书》。检查组实施现场检查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等合法证件及现场检查通知书。
(一)检查组设组长,实行组长负责制。检查组组长负责对检查组的领导及与现场检查有关事项的协调,指导现场检查严格依照检查计划和检查方案依法依规实施,把控现场检查工作的质量和进度,对相关检查文书审核签字,及时反映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重大线索或问题。
(二)检查组设主查人,可以由组长兼任或者由组长在检查人员中指定。主查人主要负责检查现场的组织和实施,协助组长开展具体工作,组织起草检查文书以及整理、移交检查资料等。
(三)检查人员应当服从检查组组长和主查人的工作安排,严格按照现场检查程序和要求开展现场检查工作,认真撰写检查文书,对现场检查发现问题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四)检查人员存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依法公正履行职责情况的,应当按照履职回避的相关规定予以回避,不得参与相关事项的讨论、审核和决定,不得以任何方式对相关事项施加影响。检查对象认为检查人员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检查人员进行回避。
第十五条检查组应当起草检查方案,内容至少包括:
(一)检查依据、内容和范围;
(二)检查时间安排;
(三)与检查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四)检查组组长;
(五)检查的相关要求;
(六)其他必要内容。
第十六条检查组应当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要求,查询检查对象公共信用信息。同时,可以根据检查项目需要,收集检查对象的经营管理情况、业务开展情况、非现场监管情况、以往现场检查情况、外部审计或者评级情况等。
第四章现场检查实施
第十七条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制发《现场检查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检查对象、一份本部门留存。
《现场检查通知书》应当列明检查对象名称、检查依据、检查时间、检查内容和范围等,需要检查对象配合提供相关资料或者相关人员出席现场的,可以在现场检查通知中要求其做好各项准备。
检查组应当提前或者进场时向检查对象发出《现场检查通知书》,向检查对象提出配合检查工作的要求。
第十八条进点当天,检查组应当与检查对象举行进点会谈,向检查对象主要负责人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宣读《现场检查通知书》、现场检查工作纪律和有关规定,告知检查对象对检查人员履行监管职责和执行工作纪律、廉政纪律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在检查过程中,现场组应当加强质量控制,做到检查事实清楚、问题定性准确、责任认定明晰、定性依据充分、取证合法合规。
第二十条检查组可以询问检查对象有关人员,要求其对相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询问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名,可以视情况制作《询问笔录》。
第二十一条检查组有权调取、查阅、复制文件制度、会议纪要、财务凭证等与检查有关的资料。调阅资料时,应当填写《调阅资料清单》一式两份,载明调阅资料名称、要求反馈资料的时限和要求等,由双方联系人分别签字、保存。对调阅的原始资料,检查组应当在《调阅资料清单》上注明退回时间。
第二十二条检查组有权依法查看检查对象的办公、业务、财务等数据管理系统及电子设备。
第二十三条检查组可以向检查对象出具《质询函》,要求其对有关问题进行说明。《质询函》应当列明检查对象应予说明的问题、反馈说明的时间等信息。
第二十四条检查组如发现涉及需要采取监管措施或者行政处罚的问题、线索,应当依法收集固定检查对象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证明材料,进行复制、记录、录音、录像、照相等。取证材料应与问题、线索具有关联性,能够真实、客观反映相关情况。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灭失或者伪造的文件资料、电子设备等,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或者封存。
第二十五条检查对象是分支机构的,检查组如需调阅检查其总部有关资料的,可提请其总部所在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或者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协助办理。
第二十六条检查组认为检查对象存在重大风险,如不及时处置可能导致严重后果的,应当立即报告。
第二十七条对检查中收到的信访举报材料,检查组应当核实其中与检查有关的线索。
第二十八条检查人员应当编制现场检查工作底稿,客观记录现场检查过程,对现场检查工作底稿的真实性负责。现场检查工作底稿可以按照一事一稿进行记录,也可以视情况合并记录。现场检查工作底稿主要内容包括:
(一)检查发现的问题或者线索;
(二)对检查发现问题或者线索的初步判断和判断依
据;
(三)相关证据;
(四)其他必要内容。
现场检查工作底稿应当由检查人员签字,由主查人或主查人指定的其他检查人员复核。
第二十九条主查人根据检查情况,组织起草《现场检查事实与评价》,由检查对象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现场检查事实与评价》主要内容包括:
(一)检查对象名称;
(二)检查发现的情况;
(三)对检查发现事实的初步定性和定性依据;
(四)其他必要内容。
第三十条检查对象对《现场检查事实与评价》有异议且提供补充证据材料的,检查人员应当进行复核,形成《现场检查与评价异议复核意见》,明确是否采信对象提出的异议,由复核人和主查人签字,附在相应《现场检查事实与评价》之后,作为检查资料归档。
第三十一条对有特殊需要进行的现场检查项目,可以适当简化检查程序,不形成《现场检查事实与评价》。
第五章现场检查处理
第三十二条检查组应当根据《现场检查事实与评价》和检查对象的反馈情况,起草完成《现场检查意见书》和现场检查报告。
《现场检查意见书》主要内容包括:
(一)检查发现的问题、风险及其定性依据;
(二)整改要求(包括整改时限、整改报告反馈时限等);
(三)其他必要内容。
现场检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现场检查工作开展情况;
(二)检查对象基本情况;
(三)检查发现的问题、风险及其定性依据;
(四)处理建议及依据;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三十三条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将《现场检查意见书》通报检查对象的上级管理部门、董事会(理事会)、主要股东或者其他相关部门。
第三十四条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承担现场检查职能的机构负责对检查对象整改情况进行评价,视情况开展整改“回头看”检查。检查对象未按要求整改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以依法采取相关措施,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按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及时启动立案、调查取证等工作。
第三十五条立案前,在现场检查中已经依法取得的证据资料,符合行政处罚证据要求的可以作为认定违法违规事实的证据。调查取证过程中需补充证据资料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相应工作。
第三十六条在现场检查中,发现检查对象及相关人员涉嫌犯罪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向司法机关移送。
第三十七条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检查情况和整改情况的统计分析,对于检查中发现的普遍性、典型性风险和问题,可采取监管通报、风险提示等措施;对于检查中发现的系统性风险苗头,应当及时向相关部门上报;对于检查中发现的监管机制和制度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提出修订和完善建议。
第三十八条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有权按照相关规定披露现场检查情况,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布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检查组应当根据资料完整、分类清晰、调阅方便原则整理现场检查档案,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按规定进行归档。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条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根据日常工作需要,开展的对信访举报或者投诉的核查、监管走访、督查、调研等活动,不属于本规程规定的现场检查。
第四十一条本规程由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规程自2021年9月17日起实施。现场检查原有规定与本规程不一致的,以本规程为准。国家、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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