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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治区工信厅】关于黄岗矿业有限责任公司Ⅲ矿区铁锡多金属矿80万吨采选工程技术改造项目的通知

    发文机关: 自治区工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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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 2026-03-05 阅读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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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000014348/2026-00901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 \ 其他
    发布机构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文  号 内工信投规字〔2026〕101号
    成文日期 2026-03-05 公文时效

    关于黄岗矿业有限责任公司Ⅲ矿区铁锡多金属矿80万吨采选工程技术改造项目的通知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发布日期:2026-03-05 1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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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赤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你局报来《关于申请办理内蒙古黄岗矿业有限责任公司Ⅲ矿区铁锡多金属矿80t/a采选工程技术改造项目核准的请示》(赤工信发〔2025179号)及《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内蒙古黄岗矿业有限公司Ⅲ矿区年采选80万吨工程项目核准的通知》(内发改工字〔2006195号)、《内蒙古黄岗矿业有限公司Ⅲ矿区年采选80万吨工程项目申请报告》、《关于内蒙古黄岗矿业有限责任公司Ⅲ矿区铁锡多金属矿80t/a采选工程技术改造项目无需出具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情况的说明》、《关于对<内蒙古黄岗矿业有限责任公司Ⅲ矿区铁锡多金属矿80t/a采选工程技术改造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的批复》、有效期内采矿许可证(C1500002009122220059453)等资料收悉。

    按照《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中“一个采矿许可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开发原则上只设置一个独立生产系统”要求。黄岗矿业有限责任公司Ⅲ矿区需要将Ⅲ采区和Ⅳ采区生产系统进行贯通联合布置,提出本次技改项目。经审查,该项目符合《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7年第2号)及相关产业政策要求,同意核准内蒙古黄岗矿业有限责任公司Ⅲ矿区铁锡多金属矿80t/a采选工程技术改造项目(项目代码:2601-150425-07-02-171978)。项目单位为内蒙古黄岗矿业有限公司。

    一、项目建设地点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克什克腾旗同兴镇

    二、项目建设主要内容及规模

    本次技改项目将Ⅲ矿区中的Ⅲ采区、Ⅳ采区两个生产系统联合布置,形成一个生产系统。改造后,井下采出的矿石统一由原Ⅲ采区混合井提升,井下涌水及生产废水统一由原Ⅲ采区1100米水泵房经混合井排至地表,独立通风。原Ⅲ采区混合井、副井、1625米平硐、东风井、西风井,原Ⅳ采区东风井、西风井和溜破系统利旧。新建Ⅲ、Ⅳ采区间1400米有轨运输巷道,新建废石充填井、1400米—1460米水平溜井,原Ⅳ采区副井改造及井筒延伸、1540米中段辅助工程建设等。

    本项目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项目改造完毕后,保持原生产规模80万吨/年不变。

    三、项目投资规模及资金来源

    项目总投资9922.6万元,全部为企业自筹。

    四、建设期限:36个月

    五、注意事项

    本项目如在《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8年第16号)规定的招标范围内,项目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招投标法律法规执行。

    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产业政策、行业技术标准。禁止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建设、采矿。禁止违法违规使用地下水、污染地下水,并严格按照生态环境部有关规划落实主要涉水污染物等量或减量置换,从源头减少废水及污染物排放。

    项目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项目环境保护和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全面落实环境保护和安全措施,有效防范各类环境和安全风险。在项目实施及运行过程中必须严格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节能、节水的相关规定。

    在项目开工建设前,项目单位必须严格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安全生产、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和审查、取水许可等相关手续。

    六、文件效力

    项目单位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投资规模、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请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7年第2号)的有关规定,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厅提出变更申请,我厅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项目核准文件印发之日起2年内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当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我厅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年期限内未开工建设也未按照规定向我厅申请延期的,项目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在项目核准文件有效期内依法开工建设的,不需要再延期。

    七、监督管理

    你局须严格执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7年第2号)第四十七条规定,充分发挥地方政府就近就便监管作用,履行好该项目的投资监管职责,严禁项目单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擅自开工建设、不按照核准建设内容和规模组织实施、不按照规定报送项目基本信息或者报送虚假信息、危害国家安全、违反产业政策和技术标准等违规违法行为,你局如在监管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立即请示我厅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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