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27日,你在参加“中央民族大学附属中学呼和浩特分校教师公寓设施设备”(项目编号:150101-HSZC-GK-20210063)评审过程中,采购项目招标文件中载明:“根据投标人近三年(2018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完成的类似业绩(每提供一个得1分,最高得6分)。”该项目中标结果公布后,参与投标的供应商对中标结果不满意,经质疑后向本机关提出投诉,本机关经审查后认定本项目评标委员会未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进行评审,导致评审结果出现错误。你作为该项目评审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认为制造商的业绩视同为投标人的业绩,并据此进行了评审,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3年6月21日,本机关向你直接送达《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你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在指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及《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标准>(试行)的通知》(内财法[2015]894号)的规定,你的行为属于已确定中标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按照情节轻微违法程度,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警告、并处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你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入呼和浩特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罚款专户。逾期缴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决定书,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公诉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呼和浩特市财政局
2023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