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00014348/2025-06118 | 主题分类 | 工业、交通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 文 号 | 内工信投规字〔2025〕611号 |
| 成文日期 | 2025-12-10 | 公文时效 |
关于变更包头市鑫璞稀土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6000吨稀土金属及合金项目建设地址的通知
包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你局报来《包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包头市鑫璞稀土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6000吨稀土金属及合金项目变更建设地址的请示》(包工信发〔2025〕218号)已收悉。经研究,包头市鑫璞稀土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6000吨稀土金属及合金项目于2025年2月17日取得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核准文件(内工信投规字〔2025〕72号),批复该项目建设单位、建设地点、建设内容规模、投资额等基本内容。
该项目自取得立项核准文件后,已经基本完成项目前期工作,因与福建省金龙稀土股份有限公司就该项目达成长期战略合作协议,为满足项目产业配套升级及自动化技术需要,原核准文件中批复的建设地址空间无法满足建设要求,为确保项目顺利推进,拟新选址(包头新材料产业园区鑫璞稀土一期项目以西、纬三路以北、铈业稀土项目以东、恒熙固废项目以南)进行该项目建设,新地址已完成工业用地购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7年)第三十七条“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单位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原项目核准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原项目核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一)建设地点发生变更的;...”的规定。现将包头市鑫璞稀土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6000吨稀土金属及合金项目变更事项通知如下:
建设地址由“包头市鑫璞稀土新材料有限公司现有厂区院内”变更为“包头市鑫璞稀土新材料有限公司厂区西侧”。
原核准文件(内工信投规字〔2025〕72号)中批复的其他内容不发生变化。
此文件不单独作为项目立项文件。
2025年12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