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你公司在代理“消防自动喷淋修缮项目吊顶及室内外恢复”(项目编号:150101-NMGWH-CS-20210001)项目过程中,在招标文件中将“财务审计报告,两年均盈利得2分,否则不得分,有利润要求”作为加分项,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规定。
2023年6月21日,本机关向你公司直接送达《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限期改正,警告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书,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呼和浩特市财政局
2023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