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区财政局、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金融局、内蒙古 和林格尔新区财政金融局、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各旗县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 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以下简称“财税[2018]13 号文件”)及《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 区税务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内财税函[2022]609号)相关要求,现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认定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免税资格的认定
(一)经市本级或旗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 营利组织,凡符合财税[2018]13 号第一条规定条件的,初次申 请免税资格应向对应级次税务部门报送资料。税务部门进行初 审,财政部门进行复审。
(二)初次申请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向税务部门提交财 税[2018]13 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材料、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附件 2)。
(三)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复审程序,按照初次申请免税资 格的规定办理。
(四)免税资格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年办理一次。税务部门 对非营利组织的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后出具税务审核意见书(附件 3),并于每年11 月 15 日前将申请资料和审核意见书一并送达财 政部门复审,财政、税务部门于当年12 月底前联合公布名单。
二、其他注意事项
(一)非营利组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按 期进行纳税申报。
(二)各旗县区、开发区、和林新区财税部门于每年 12 月
1 日前,将现行有效的本地区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分 别报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备案,市本级财税部门汇总后分别报自 治区财政厅和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备案,便于自治 区开展社团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工作。
(三)有关部门应按照财税[2018]13 号文件规定,加强对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管理,在日常管理中发现应当取消免税资 格的非营利组织,及时报告核准该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财政、 税务部门,由其进行复核,财政、税务部门按管理权限发布公告
取消其资格,并按规定责令其履行纳税义务。
本通知自 2022年 1 月 1 日起执行。《呼和浩特市财政局国 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 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呼财税[2018]10号)同时废止。
呼和浩特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
2022年 9月 5 日
附件:0914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