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你公司在代理①呼和浩特市园林第三苗圃“2021年景观街建设及道路两侧、街角、节点优化提升服务”(项目编号:150101-YBZ--GK-20210003)、②“大学东街、顺义街节点公园提升服务”(项目编号:150101-YBZ--GK-20210004)、③呼和浩特市园林建设服务中心“敕勒川公园2021年道路绿化及节点提升服务”(项目编号:150101-YBZ--GK-20210005)过程中未按规定对开标、评标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其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开标、评标现场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应当清晰可辨,音像资料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的规定。
你公司在代理呼和浩特市第一医院“打印机耗材等(二次)”(项目编号:150101-YBZ--CS-20210001-1)过程中,招标文件商务部分企业认证要求:“供应商具有质量管理体系ISO9001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OHSAS18001(或ISO8001)、环境管理体系ISO14001等认证资格,缺一项扣2分”,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规定。
2023年6月19日,本机关向你公司直接送达《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限期改正,警告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书,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呼和浩特市财政局
2023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