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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2023年度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跨部门联合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监督评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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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 2023-04-24 阅读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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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强化对市场主体的监管,规范政府采购代理行为,按照呼和浩特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管领域2023年度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的通知》要求,由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开展2023年度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跨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制定了《呼和浩特市财政局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度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跨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监督评价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呼和浩特市财政局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度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跨部门联合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监督评价工作实施方案

    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强化对市场主体的监管,规范政府采购代理行为,按照呼和浩特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管领域2023年度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的通知》要求,结合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监管职能,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抽查监督评价总体要求

    本次跨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监督评价工作由市财政局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开展,以“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督检查工作要求为基础开展工作。监管部门在抽查监督评价工作中应严格履行法定程序,遵守工作纪律,依法处理违法违规问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抽查监督评价工作按此前标准开展,被检查机构及其他单位均可自愿申请参加。

    二、抽查监督评价内容

    本次跨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监督评价工作采取书面及实地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结合各部门职责权限,开展随机抽查工作。

    (一)市财政局抽查监督评价事项:

    本次抽查监督评价工作按随机原则抽取,充分利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提供的政府采购电子化交易系统,主要针对列入监管主体库并承担过2022年市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进行抽查监督评价。监督评价内容包括:对随机抽取的代理机构的执业情况进行全流程监督评价;查看代理机构登记信息的完备性、正确性及更新备案及培训情况;对涉及投诉事项较多的代理机构要针对性开展监督。

    依据《2021年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评价指标体系》对参加评价单位相关情况开展评价。主要包括采购代理机构基本情况、业绩与人员情况、管理情况、失信与处理处罚情况4个一级指标以及11个二级指标开展。

    (二)市市场监管局主要抽查事项:

    1.对市场主体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行政检查。

    2.对市场主体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行政检查。

    3.对市场主体经营(驻在)期限的行政检查。

    4.对市场主体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或者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经营(业务)范围中无需审批的经营(业务)项目。

    5.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行政检查。

    6.对企业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的行政检查。

    7.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情况的检查。

    8.对企业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登记的行政检查(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身份真实性的检查)。

    9.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

    10.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

    三、抽查监督评价范围

    市财政局抽查监督评价范围:对列入监管主体库并承担过2022年市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按随机原则抽查不低于40%比例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进行抽查监督评价,抽取数量不少于28家。从每家代理机构抽取项目时,按项目总数的30%抽取,每种方式不少于3个,每家机构抽取不少于18个,不足18个项目的,按实际项目进行监督评价。

    市市场监管局抽查范围:按随机原则抽取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进行检查。

    本次抽查监督评价涵盖政府采购活动全过程,在采购流程上,主要包括委托代理、文件编制、进口核准、方式变更、信息公告、评审过程、中标成交、保证金、合同管理、质疑答复等十个方面内容。抽查监督评价工作依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以及《2021年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文件清单》(财库〔2021〕24号)内容。

    四、抽查监督评价人员配比方式

    通过“协同监管平台”,从市财政局和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库中分别随机抽取执法人员,组成联合随机抽查监督评价工作组,分别代表本单位执行抽查检查评价任务。

    五、抽查监督评价步骤

    本次抽查监督评价工作从2023年4月23日开始至2023年8月18日结束,具体安排如下:

    (一)材料报送阶段(2023年4月23日至2023年5月6日)。纳入监督评价范围的各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对2022年执业情况进行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如果被监督机构有意愿参加监督评价工作,请将自愿参加监督评价申请书一并报送监督的所属财政部门。

    (二)书面监督评价阶段(2023年5月7日至2023年6月9日)。财政部门成立抽查监督评价工作组,对各被监督评价机构抽查到的项目采购资料进行书面监督评价,编制工作底稿。

    (三)现场监督评价阶段(2023年6月10日至2023年6月30日)。结合书面监督评价情况,监督评价工作组到采购代理机构实施现场监督评价,提前告知被监督评价机构现场监督评价时间以及人员组成,对照监督评价口径逐项核查,由代理机构签字盖章确认监督工作底稿和评价底稿。

    (四)处理处罚阶段(2023年7月1日至2023年7月30日)。现场核查完成后,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别依法依规对抽查监督评价中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做出处理处罚决定,对国家公职人员涉嫌违纪的行为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被检查代理机构要分别根据两部门的检查处理决定及时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相应部门。

    随机抽查监督评价结果在完成检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监督评价结果录入协同监管平台,纳入市场主体的社会信用记录,向社会公示。

    (五)汇总报告阶段(2023年7月31日至2023年8月18日)。抽查监督评价任务完成后,形成本地区的监督评价报告上报自治区财政厅。各部门执法人员分别及时整理监督评价形成的各类监督评价表和监督评价过程中采集的重要证据材料,参照行政处罚案卷格式装订成抽查监督评价卷宗,由各监管部门分别长期保存。

    各代理机构要高度重视本次监督评价工作,认真做好准备工作,积极配合抽查监督评价组的工作,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规范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在抽查监督评价过程中,若发现代理机构存在所报项目不全、瞒报漏报、修改档案材料等问题,将依法依规给予处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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