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履行对代理记账行业的监管责任,规范代理记账市场秩序,强化代理记账机构内部管理,进一步促进代理记账行业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深化代理记账行业“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财办会[2021]2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22年度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内财会〔2022〕477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2022年代理记账行业专项整治和代理记账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内财会〔2022〕1004号)的文件要求,呼和浩特市财政局联合各旗县财政局以及聘请的中介机构内蒙古炳锐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成立检查小组,于2022年9月6日至2022年12月10日对8个旗县区71家代理记账机构2021年度的代理记账业务执业质量进行检查。检查情况如下:
一、代理记账机构检查组织情况
按照自治区财政厅下发的文件要求,呼和浩特市财政局高度重视,结合上年度检查经验迅速部署。
一是我们认真学习了上级有关开展这次代理记账机构检查的文件、会议精神,把握实质,充分认识开展这次代理记账机构检查的重要意义,做到思想统一,贯彻落实到位。
二是结合实际情况,呼和浩特市财政局下发《关于开展2022年度代理记账机构监督检查及代理记账行业专项整治工作通知》(呼财会〔2022〕6号),与各旗县财政局联合进行2022年度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质量检查。
三是严格检查纪律,呼和浩特市财政局制定了《呼市财政局2022年度代理记账机构监督检查工作与代理记账行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呼财会〔2022〕7号),与各旗县财政人员、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组成检查小组,参加自治区财政厅组织的代理记账机构检查专题培训,采取现场检查的方法,按实施方案及培训内容有秩序、有步骤地开展检查工作。
二、代理记账执业质量检查范围
本次检查通过全国代理记账管理系统提取参加2022年度备案的、2021年12月31日以前成立的代理记账机构名单,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工作要求选取代理记账机构检查对象、向社会公示,截止2022年度代理记账机构财政检查覆盖率为30%。2022年度对8个旗县区71家代理记账机构2021年度的代理记账业务执业质量进行检查。
具体检查代理及机构名单及基本情况详见附件一:2022年度代理记账机构检查名单及基本情况。
三、代理记账机构检查的内容和依据
(一)代理记账机构检查的内容
本次检查主要对代理记账机构资格条件及备案的基本情况、行业规范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与执行、会计信息质量等四大方面进行检查。具体检查内容包括:代理记账证书相关内容、代理记账机构申请条件、业务负责人及从业人员情况、年度备案情况、分支机构备案情况、代理记账机构公示情况、内部控制制度建立与执行、业务规范性制度及合同管理、会计核算流程、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执行会计准则和制度情况等方面对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质量进行检查。
(二)代理记账机构检查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2.《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
3.《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政部令第98号);
4.企业会计准则;
5.小企业会计准则;
6.《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7.《企业内部控制基础规范》;
8.《小企业内部控制规范》等。
四、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质量开展情况
(一)召开旗县区专项检查启动会
呼和浩特市财政局及各旗县调动人员、聘请的第三方机构与各旗县区财政的相关工作负责人、会计科、市场监督人员、被检查代理记账机构代表等组织召开专项检查启动会,主要就执业质量检查工作重点内容、检查程序方法进行强调同时了解各旗县区工作开展情况,现场听取被检查代理记账机构的自查报告,同时就开展工作过程中遇到的困难进行探讨,总结融合多方经验。
(二)行业现状及隐患
1.代理记账委托单位议价能力偏强
代理记账是指将企业的会计核算、记账、报税等一系列的工作全部委托给专业记账机构完成。大多数代理记账行业业务范围雷同,产品同质化严重。同时由于目前有大量未办理代理记账许可证、营业许可证的地下机构和个人兼职会计的存在,以及“会计工厂”等代理记账软件的影响,行业价格难以透明,产品定价压力大,低价竞争扰乱了正常的行业秩序。因此,代理记账行业购买者议价能力较强。
2.代理记账委托方财务管理意识薄弱,大多无内部报销审批等相关制度及流程
代理记账行业的委托方大多为没有规范的小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等,企业的负责人只注重业务发展,忽略财税以及外部信息变化带来的风险,企业的经营目的就是获取最大利润,其财务管理意识薄弱,无内部报销审批等制度及流程规范。
3.代理记账委托方与代理记账机构沟通不畅难以审核会计信息质量
很多被代理企业把财务交给代理记账公司管理之后,不再过问企业财务问题,认为只要税务局不找企业就可以了,而代理记账机构则想只要自己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了记账和纳税申报,双方之间大多不会沟通,再者由于委托关系,对原始单据及业务发生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审核困难或者不审核。
4.代理记账行业中典型的案例情况
内蒙古拼单财税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21年04年28日注册资本:100.00万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5MA7YNK1Y50,经营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大街46号鑫和银座2号楼514-002号。2021年06月03日取得由呼和浩特市财政局颁发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许可证书编号:DLJZ15010520210017。截止2021年12月31日代理客户数300户,2021年代理记账收入8.96万元。根据2021年度6个月的经营期计算平均每个客户的月代理记账费用仅为49.78元。代理记账执业质量较差,存在多数客户记账凭证无附件,与客户签订的委托合同内容不完整,业务负责人为技术入股人员但其本人在太原就职,业务质量检查通过邮寄方式复核但未在记账凭证中签章,与客户交接财务档案通过邮寄方式无交接手续,内部控制制度缺少岗位职责、委托合同管理、保密方面的制度且制度执行不到位。跨原审批机关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还未办理代理记账许可证变更。
(三)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质量检查情况
本次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质量检查共71家,其中:现场检查64家,撰写单户企业检查报告,指导督促各旗县区财政局进行落实整改;因疫情影响无法开展现场检查的3家;因无法联系到单位法人及负责人经实地检查发现注册地址为另外公司的1家;被告知无代理记账业务准备办理注销的3家。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质量检查问题汇总详见附件一。
五、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质量检查发现的问题
呼和浩特市财政局抽调各旗县区人员与第三方审计机构成立的检查组开展现场检查,本次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举例如下:
(一)准备注销或已不符合持续具备代理记账资格的情况
经检查组现场检查发现存在准备办理注销或已不符合持续具备代理记账资格的代理记账机构情况如下:
(1)内蒙古创宇税务服务有限公司截止2021年3月31日之后,不在开展代理记账业务,已向其母公司(霍尔果斯快马财税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提交公司注销申请。
(2)内蒙古方成财务咨询有限公司已不再开展代理记账业务,下步计划注销。
(3)内蒙古铭华财务有限公司已不再开展代理记账业务,下步计划注销。
(4)内蒙古自治区璐鑫诚财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已提交不再开展代理记账业务说明,下步计划注销。
(5)呼和浩特市百行财务有限公司未开展代理记账业务,专职人员均为兼职已不在被检查单位就职,原备案的经营地址已不存在。
(6)内蒙古泽众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自2019年后实际未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目前实际无专职从业人员。
(7)内蒙古以信财务咨询有限公司未开展代理记账业务,专职人员均为兼职已不在被检查单位就职,原备案的经营地址已不存在。
(8)内蒙古航天信息有限公司实际未开展代理记账业务,其备案的业务负责人及从业人员实际未从事代理记账工作。
(二)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检查
1.检查代理记账证书相关内容
(1)代理记账许可证因所属区变更还未更换情况
[①]内蒙古企明星财务有限公司2020年11月办理了经营地址的变更,营业地址变更后审批机关管辖地由新城区变更为赛罕区,但内蒙古企明星财务有限公司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对外展示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仍是旧证件,经了解,截止检查日已经办理代理记账许可证变更并完成备案但正在办理换证。
[②]内蒙古嘉沐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因营业地址变更审批机关管辖地由从玉泉区变更为回民区,应注销原代理记账许可证在迁入地重新办理代理记账许可证,经现场检查,办公场所对外展示代理记账许可证仍是旧证件,未办理变更。
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代理记账机构名称、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发生变更,设立或撤销分支机构,跨原审批机关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的,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变更之日起30日内依法向审批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应当自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20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代理记账机构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审批机关领取新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并同时交回原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代理记账机构跨原审批机关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的,迁出地审批机关应当及时将代理记账机构的相关信息及材料移交迁入地审批机关。”
(2)存在同一注册地成立多家单位未办理代理记账许可证
与内蒙古企明星财务有限公司同一注册地址3家公司经营范围为包含代理记账内容未办理代理记账许可证,具体如下:
[①]内蒙古至诚立本财务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商务代理代办服务;代理记账凭许可经营;商务咨询服务不含金融、保险、证券、期货、讨债等须经审批的项目;企业管理咨询;计算机系统集成服务;基础软件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未办理代理记账许可证。
[②]内蒙古创易企服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企业管理咨询;商务代理代办服务;代理记账:商务咨询服务;计算机系统集成服务;基础软件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未办理代理记账许可证。
[③]内蒙古创易企服财务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商务代理代办服务,代理记账(凭许可经营),商务咨询服务(不含金融、保险、证券、期货讨债等需经审批的项目);企亚管理咨询,计算机系统集成服务;基础软件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未办理代理记账许可证。
2.业务负责人情况
(1)存在业务负责人为兼职情况
[①]内蒙古嘉沐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为陆春梅,于2017年开始在被检查单位担任业务负责人,未在被检查单位缴纳社保,非被检查单位专职从业人员,系公司兼职员工。
[②]呼和浩特市勤泰财税咨询有限公司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为郭秀丽,未在被检查单位发放工资及缴纳社保,为兼职人员。
[③]内蒙古拼单财税服务有限公司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王晓庆,为技术入股人员,不在被检查单位任职,劳动合同签订以及工资发放不在被检查单位;经询问了解,对客户凭证审核以邮寄方式进行审核,但未在审核的凭证中签章。
[④]内蒙古网盟企业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窦林燕,其劳动合同签订、工资发放、社保缴纳均不在被检查单位,经询问,此人已经调入包头工作。
[⑤]呼和浩特市百行财务有限公司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何伟发实际为被检查单位的兼职人员。
[⑥]内蒙古嘉一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为张志敏,未在被检查单位发放工资缴纳社保,为兼职从业人员。
[⑦]内蒙古祥耀财务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高振平未在被检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发放工资、未缴纳社会保险、未参加继续教育,为兼职人员。
[⑧]内蒙古共惠财务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未签订劳动合同,未在被检查单位发放工资、未缴纳社会保险,为兼职人员。
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的审批机关提交申请及下列材料,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二)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的书面承诺;(三)专职从业人员在本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四)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2)存在业务负责人未及时办理变更
[①]呼和浩特市德明企业咨询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业务负责人由郝培峰变更为谭少娅,未办理业务负责人变更手续。
[②]内蒙古晋诚财税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备案的业务负责人王晓林已离职,无劳动终止合同和离职交接单,未办理业务负责人变更手续。
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代理记账机构名称、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发生变更,设立或撤销分支机构,跨原审批机关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的,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变更之日起30日内依法向审批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应当自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20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3.专职从业人员情况
(1)存在未备案从业人员变动情况
经现场检查发现存在7家代理记账机构存在专职从业人员变动未及时备案从业人员变动情况,具体明细如下:
序号 | 单位名称 | 问题简述 |
1 | 内蒙古正欣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 2021年备案的从业人员11名,实际从业人员5名,兼职人员2人(会计兼职人员2名),业务人员1名。从业人员发生变动,未在全国代理记账管理系统进行变更登记。 |
2 | 内蒙古企亿算财税服务有限公司 | 备案的专职人员中赵倩已经离职,未及时对专职人员进行变更。从业的专职人员未全部进行信息采集继续教育,备案不全面。 |
3 | 呼和浩特市卓利会计服务有限公司 | 备案专职从业人员3人,均签订了劳动合同,其中一名专职人员已离职,备案未变更。 |
4 | 内蒙古腾睿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 新入职专职从业人员未备案,备案不全面,专职从业人员离职未在“全国代理记账业务管理系统”变更备案。 |
5 | 内蒙古祥耀财务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备案专职从业人员为闫飞飞、张晓敏,备案专职人员均已离职,2022年度新入职专职从业人员未进行备案。 |
6 | 内蒙古晋诚财税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 备案的专职从业人员梅香已离职且无劳动终止合同和离职交接单,未办理变更手续。 |
7 | 内蒙古树仁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 备案的专职从业人员李敏、斯琴托亚,目前均已离职,截止2022年4月30日未进行备案变更,购买社保 |
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材料:(一)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附表);(二)专职从业人员变动情况。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其所在地的审批机关报送上述材料。”
(2)存在专职从业人员为兼职人员或实际未从事代理记账工作的情况
经现场检查发现存在7家代理记账机构存在专职从业人员为兼职人员或实际未从事代理记账工作,具体明细如下:
序号 | 单位名称 | 问题简述 |
1 | 内蒙古方学财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 备案的专职从业人员燕志敏,实际为单位的临时人员,单位的工资表明细中无此人,询问告知现金发放。 |
2 | 内蒙古以信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 备案专职从业人员刘彩霞、张小英,未签订劳动合同,未发放工资,未缴纳社保,从业人员已不在本单位就职。 |
3 | 内蒙古博烁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 备案人员及兼职人员未在本单位支付工资,缴纳社保备案,武平俊和陈英属灵活就业,自行缴纳社保,陈艳和李鑫为兼职人员,在其他单位缴纳社保。 |
4 | 内蒙古博通财务代理有限公司 | 备案的两名专职从业人员,未在工资发放明细表中,未购买社保,与实际会计人员不符 |
5 | 呼和浩特市百行财务有限公司 | 专职从业人员张晶、韩秀丽、刘学伟,实际为单位的兼职人员,且专职从业人员韩秀丽已离职。 |
6 | 内蒙古航天信息有限公司 | 备案从业人员为2人,实际从业人员0人,备案人员已签订劳动合同,均拥有中级会计师资格证书,在本单位发放工资,在本单位购买保险。 |
7 | 内蒙古泽众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 备案专职从业人员仅在本单位发放工资,未在本单位购买社会保险,实际无专职从业人员。 |
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的审批机关提交申请及下列材料,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二)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的书面承诺;(三)专职从业人员在本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四)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3)存在专职人员未按照规定及时完成继续教育
经现场检查发现,有5家代理记账机构存在专职从业人员未按照规定进行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及继续教育情况,具体单位如下:
序号 | 单位名称 | 问题简述 |
1 | 内蒙古嘉沐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专职从业人员郭永茂未参加2021年会计继续教育培训 |
2 | 内蒙古正欣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 部分专职从业人员未完成继续教育 |
3 | 内蒙古企亿算财税服务有限公司 | 从业的专职人员未全部进行信息采集继续教育 |
4 | 内蒙古企明星财务有限公司 | 存在从业的专职人员未全部进行信息采集且未进行继续教育。 |
5 | 内蒙古方兴会计服务有限公司 | 备案专职从业人员4名,专职从业人员9人,存在从业的专职人员未全部进行信息采集情况 |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4.代理记账机构报备情况
检查组对代理记账机构是否按规定时间向“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或审批机关报备各类应报备事项进行检查,经检查年度报备方面存在以下情况,具体明细如下:
序号 | 单位名称 | 问题简述 |
1 | 呼和浩特市勤泰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 2021年账面收入与报送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收入不一致。 |
2 | 内蒙古鸿誉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 报备不及时,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未上传业务负责人承诺书 |
3 | 内蒙古企亿算财税服务有限公司 | 报备收入与实际代理记账收入不一致 |
4 | 内蒙古以信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 实际未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实际无专职人员,报备经营地址已不存在。 |
5 | 内蒙古创宇税务服务有限公司 | 准备注销,未进行报备 |
6 | 呼和浩特市百行财务有限公司 | 未开展代理记账业务,人员兼职,经营地址已不存在 |
7 | 内蒙古启航会计服务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与主要经营地址不一致,分支机构未在2022年4月30日前进行报备,备案代理客户数量与实际客户数量不符 |
8 | 内蒙古航天信息有限公司 | 实际未开展代理记账业务,无专职从业人员。 |
9 | 内蒙古共惠财务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报备内容与实际情况存在不相符,内蒙古共惠财务管理咨询有限公司2021年度备案表2021年度代理记账收入为16.80万元,2021年12月31日利润表全年收入为3.46万元。 |
10 | 内蒙古泽众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 该公司自2019年不再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没有实际代理记账业务经营收入,没有代理记账业务专职从业人员。 |
5.分支机构备案情况
(1)内蒙古网盟企业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8月6日成立的内蒙古网盟企业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分公司,经营范围为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代理记账;商标代理;企业形象策划;广告服务;网络工程施工;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从事网络科技领域内的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电子产品、通讯设备(除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办公设备的销售;货物运输代理;仓储服务(除危险化学品),目前正在筹备中,未进行备案。
(2)内蒙古启航会计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09月07日成立内蒙古启航会计服务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截止检查之日该分公司尚未开展经营业务,未对该分公司进行备案登记。
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材料:(一)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附表);(二)专职从业人员变动情况。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其所在地的审批机关报送上述材料。”
6.代理记账机构公示情况
检查组对代理记账机构是否依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规定,“在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之日起20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代理记账机构名称、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发生变更,设立或撤销分支机构,跨原审批机构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的,是否自作出变更决定或变更日起30日内依法向审批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是否自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20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代理记账机构变更名称的,是否按照规定向审批机关领取新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并同时交回原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情况进行检查。具体发现的检查问题如下:
序号 | 单位名称 | 问题简述 |
1 | 内蒙古嘉沐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2022年被检查单位跨原审批机构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尚未依法向审批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仅有市场监督管理局迁入核准通知书。 |
2 | 内蒙古朗程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2022年9月前,被检查单位经营地址为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锡林郭勒南路万锦枫泽湾商业6号楼801室2022年9月,被检查单位经营地址搬迁至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桥华嘉华园4号楼2单元201,未进行变更。 |
3 | 呼和浩特市勤泰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 2022年9月,被检查单位经营地址搬迁至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桥华嘉华园4号楼2单元201,未进行变更。 |
4 | 内蒙古鸿誉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 营业执照地点为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南二环路闻都家居建材城E座9号楼1单元2004号,现办公地点为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新华东街长安金座B座11楼1105,未进行变更。 |
5 | 内蒙古路道财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 营业执照地址未及时变更。营业执照住所为: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锡林郭勒南路秋实璟峯汇6号楼2单元1701号,现已搬迁为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小城大爱B座915号。 |
6 | 内蒙古以信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为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东路街道华新小区10号楼6层1单元16号,与实际办公地点不符,实际办公地点为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金固大厦6楼。 |
7 | 呼和浩特市誉晨会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 实际经营地址与营业执照经营地址不符。营业执照经营地址为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可镇世纪金城B区北门脸4号,经现场检查实际经营地址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西外环路客运站底店。 |
8 | 呼和浩特市卓利会计服务有限公司 | 实际经营地址与营业执照经营地址不符。营业执照经营地址为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可镇世纪金城B区8号楼105号,经现场检查实际经营地址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西外环路客运站底店。 |
9 | 内蒙古晨惠财税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 未公示 |
10 | 内蒙古拼单财税服务有限公司 | 经营地址已经变更为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大街46号鑫和银座2号楼514-002号,已在工商系统进行了地址变更。所属区由赛罕区变更到新城区,还未办理代理记账许可证变更。 |
11 | 内蒙古博通财务代理有限公司 | 实际经营地址与报备地址不符,未公示经营地址变更。 |
12 | 内蒙古网盟企业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 实际经营地址与报备地址不符,未公示经营地址变更。 |
13 | 内蒙古腾睿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 实际经营地址与报备地址不符,未公示经营地址变更。 |
14 | 内蒙古企明星财务有限公司 | 未及时到新管辖的审批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未取得新的许可证。 |
15 | 内蒙古鼎瀚财务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营业执照住所地为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锡林南路盈嘉国际综合楼10层10020室,经现场检查实际经营地址为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锡林南路盈嘉国际综合楼23层2303室,与营业执照经营地址不一致。 |
16 | 内蒙古鸿鹏会计服务有限公司 | 营业执照经营地址为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创业路金汉御园3号楼3单元2503号,经现场检查实际经营地址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中山建校小区2号楼2单元3楼东户,与营业执照经营地址不一致。 |
17 | 内蒙古祥耀财务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营业执照经营地址为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金河镇曙光村360号,经现场检查实际经营地址为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光明路10号磐基苑11号楼1号商铺201室,与营业执照经营地址不一致。自行填制的代理记账收入金额与财务报表收入金额不符。 |
18 | 内蒙古启航会计服务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为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新华东街华门世家1单元11层1107,经营地址为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腾飞南路腾飞大厦9层,注册地址与主要经营地址不一致。 |
19 | 内蒙古晋诚财税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 实际办公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跨原管辖审批机关变更,原营业执照已经注销,新营业执照正在办理中。 |
20 | 内蒙古树仁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 注册地址为内蒙古呼和浩特市金川开发区金海路南半山半水B35号楼1单元302室;实际经营地址为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金川开发区盛广酒店8楼807室。经询问知单位所在地刚进行搬迁,经营地址信息暂未在工商局进行更新备案。 |
21 | 内蒙古航天信息有限公司 | 未公示 |
22 | 呼和浩特市鸿德顺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 未公示 |
23 | 呼和浩特市昌诚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 未公示 |
(三)代理记账机构行业规范性检查
检查组对代理记账机构是否制订统一的代理记账业务委托书,并在貝体业务开展时订立书面委托合同;是否明确会计资料传递程序和签收手续,并按要求进行具体操作;委托人、受托人 终止合同时是否办理会计交接事宜等方面进行检查,检查发现的问题如下:
1.存在未制定统一的代理记账委托书,未与委托方签订代理记账委托合同的情况
如:内蒙古嘉沐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博烁财税咨询有限公司未制订统一的代理记账业务约定书,未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内蒙古吉时财务咨询有限公司存在部分客户未续签代理记账合同。
2.存在签订的代理记账委托合同内容不规范的情况
(1)签订的代理记账委托合同中未明确会计档案传递及保密相关的约定,如:内蒙古拼单财税服务有限公司的《财税服务合作协议书》中未明确作为受托人对客户档案管理的责任、未明确对客户商业信息保密的责任。内蒙古百吉那财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代理服务合同书》中未明确约定会计资料传递程序和签收手续以及会计档案保管要求和相应的责任。内蒙古嘉一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代理记账合同中未明确双方对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未明确会计资料传递程序和签收手续,未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未明确会计档案的保管要求及相应的责任。
(2)签订的代理记账委托合同中服务期限不明确,如:内蒙古会易通会计服务有限公司存在与委托方签订的委托合同中服务期限不明确情况,只标注了开始日期,无结束日期。呼和浩特市鸿德顺财务咨询有限公司存在部分与委托方签订的《代理记账服务合同》未明确服务期限。
(3)存在签订的代理记账委托合同中无签署日期、无委托方签章的情况。如:内蒙古路道财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合同》签订双方未签署签订日期。内蒙古方学财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经抽查发现存在订立的委托业务合同无甲方签字盖章情况。呼和浩特市誉晨会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部分合同存在甲乙双方未签字的情况。
(4)存在与委托方交接会计档案无交接单或者交接手续不全。如:呼和浩特市卓利会计服务有限公司与委托方会计档案资料交接无交接单。
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委托人委托
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应当在相互协商的基础上,订立书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除应具备法律规定的基本条款外,应当明确下列内容:(一)双方对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二)会计资料传递程序和签收手续;(三)编制和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的要求;(四)会计档案的保管要求及相应的责任;(五)终止委托合同应当办理的会计业务交接事宜。
(四)代理记账机构内部控制度建立与执行检查
1.存在代理记账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不健全情况
经检查发现内部控制制度建立方面缺少岗位职责、业务操作规范及会计核算流程、业务质量控制、档案管理、合同管理、保密制度、会计人员交接等方面的制度。如:内蒙古万业会计有限公司未制定合同管理、档案管理、信息保密等与代理记账业务相关重要内部控制制度。内蒙古仁铭财务咨询有限公司未制定代理记账业务人员岗位责任制、财务核算流程制度。内蒙古树仁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未制定岗位职责、合同管理、保密等方面的制度。
2.存在代理记账机构内部控制制度执行不到位情况
(1)普遍存在内部稽核执行方面的问题,如:内蒙古方学财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代理记账的客户记账凭证中无制单、审核、主管签章,稽核制度执行缺失。
(2)内蒙古晋诚财税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存在会计人员离职无交接单,与客户的档案交接单存在双方均未签字情况。
(3)内蒙古会捷税财税咨询有限公司有关档案管理制度的规定“对委托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等会计资料负有保管的责任。处理完毕后,应按规定及时返还委托单位,对代理业务形成的会计凭证、会计政策、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资料应整理归档,以备需查时用。” 内蒙古会捷税财税咨询有限公司未打印会计账簿、资产负债表等装订留存备查。
内蒙古晨惠财税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会计账簿、财务报表、纳税申报表未装订成册,未按照档案管理制度的要求进行归档。
(4)合同管理方面存在未与客户及时续签合同。如:内蒙古创宏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存在部分业务未签订代理合同。
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为依法设立的企业;(二)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三)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且为专职从业人员;(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根据《小企业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第八条规定“小企业应当围绕控制目标,以风险为导向确定内部控制建设的领域,设计科学合理的控制活动或对现有控制活动进行梳理、完善和优化,确保内部控制体系能够持续有效运行。”第十五条规定“小企业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管理领域:(一)资金管理;(二)重要资产管理(包括核心技术);(三)债务与担保业务管理;(四)税费管理;(五)成本费用管理;(六)合同管理;(七)重要客户和供应商管理;(八)关键岗位人员管理;(九)信息技术管理;(十)其他需要关注的领域。”第十七条规定“不相容岗位相分离控制要求小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自身实际情况,合理设置不相容岗位,确保不相容岗位由不同的人员担任,并合理划分业务和事项的申请、内部审核审批、业务执行、信息记录、内部监督等方面的责任。因资源限制等原因无法实现不相容岗位相分离的,小企业应当采取抽查交易文档、定期资产盘点等替代性控制措施。”
(五)代理记账机构会计信息质量检查
1.会计报表
(1)经检查发现,代理记账机构普遍存在出具的客户会计报表未装订成册,会计报表及纳税申报表无委托单位盖章、无单位领导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章。
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外报送的财务报告,应当依次编写页码,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当注明:单位名称、单位地址,财务报告所属年度、季度、月底、送出日期,并由单位领导人、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
(2)会计报表选用模板不符合委托方单位类型
如:内蒙古信利道财务服务有限公司存在未按照委托方单位类型出具相应财务报表。其客户呼和浩特市回民区青战马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财务报表未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财务报表格式出具。
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认真贯彻实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通知 财会〔2004〕17号》第三条规定: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单位负责人要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完整。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本单位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如果民间非营利组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单位负责人将作为第一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2.会计账簿
经检查发现,代理记账机构普遍存在会计账簿未打印、未装订归档或归档的会计账簿无委托单位盖章、无单位领导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章。
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启用会计帐簿时,应当在帐簿封面上写明单位名称和帐簿名称。在帐簿扉页上应当附启用表,内容包括:启用日期、帐簿页数、记帐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姓名,并加盖名章和单位公章。记帐人员或者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调动工作时,应当注明交接日期、接办人员或者监交人员姓名,并由交接双方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3.会计凭证
(1)存在记账凭证不完整不规范情况
经检查发现,多数代理记账机构及其客户的记账凭证存在原始单据不完整、不规范情况。具体情况举例如下:
[①]内蒙古税元财务咨询有限公司部分报销费用记账凭证后未附报销单,无审批签字。如:内蒙古金致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2021年11月8#凭证支付餐费、快递费767.00元,凭证后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未附费用报销单无单位负责人及部门负责人审批。
[②]内蒙古兴宇财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记账凭证计提发放工资,后附的工资表无公司负责人及领取人签字。如:2021年6月2号凭证,计提发放工资12,000.00元,后附的工资表无企业负责人及领取人签字。发放工资均通过往来科目(其他应付款-法人)核算。
[③]内蒙古拼单财税服务有限公司存在很多客户的记账凭证无附件情况,如:呼和浩特市瑞思慧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2021年8月至2021年12月的记账凭证无附件,内蒙古文圣铁路物资有限公司2021年6月至2021年12月共发生两笔业务其记账凭证无附件且凭证打印装订重复。
[④]内蒙古企明星财务有限公司其客户内蒙古沃尔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2021年12月7号凭证,报销差旅费316.98元,附件只有住宿发票,无差旅费审批单、银行回单等。2021年12月3号凭证,结转成本的记账凭证无附件。
[⑤]内蒙古诺德会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部分报销费用记账凭证后未附费用报销单,支付报销费用无任何审批。计提印花税记账凭证未附计提明细表。计提社会保险费凭证后未附社会保险缴费通知单。工资表无制表人及单位领导审核签字,领款人签字为机打签字。
[⑥]内蒙古腾睿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其客户记账凭证存在附件不完整情况,如:内蒙古蒙恩乳业有限公司2022年5月13号凭证购进原材料羊奶549464元,附件只有发票,无验收入库单。呼和浩特市家洁家政服务有限公司频繁大额使用现金,附件为未经审批的报销单和发票,无现金收据凭据。呼和浩特市家洁家政服务有限公司2021年3月21号凭证报销招待费3434元,报销单中只有报销内容及报销金额,无经办人,单位负责人、审核人、出纳等签字。
[⑦]内蒙古晋诚财税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客户呼和浩特市博祥大药房有限公司2021年10月12号凭证,红冲9月第43号凭证,无附件。2021年10月36号凭证,报销车辆维修费1229元,附件为报销单及发票,未见车辆租赁合同。
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五十条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要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
(2)存在记账凭证无制单人、审核人等签字或制单人和审核人为同一人情况
经检查发现,大多代理记账机构及其客户的记账凭证存在无制单人、审核人签字或制单人和审核人为同一人情况。如:[①]内蒙古日辰财务咨询有限公司记账凭证只有制单人签字,无会计主管审核签字,未写明附件张数。其客户呼和浩特市熙雁服饰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鸿石知识产权顾问有限公司记账凭证无制单人、无审核人签字。[②]内蒙古启航会计服务有限公司其客户呼和浩特市恒雅建筑装饰装潢有限公司、内蒙古金福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记账凭证均无审核人签字。[③]内蒙古晋诚财税咨询服务有限公司2021年度的记账凭证中存在无制单人、审核、记账、出纳签字或者制单人、审核、记账为同一人。
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记账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填制凭证的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填制凭证人员、稽核人员、记账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收款和付款记账凭证还应当由出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3)存在记账凭证装订归档不规范情况
经检查发现,存在大多代理记账机构及其客户记账凭证装订归档不规范情况。如:[①]内蒙古鸿誉财务咨询有限公司存在记账凭证装订封面中未登记册数、凭证号数,无财务主管、会计签章情况。[②]内蒙古益阔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客户记账凭证装订封面中未登记凭证起止号数,财务主管、会计人员、装订人员未签字。
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记账凭证应当连同所附的原始凭证或者原始凭证汇总表,按照编号顺序,折叠整齐,按期装订成册,并加具封面,注明单位名称、年度、月份和起讫日期、凭证种类、起讫号码,由装订人在装订线封签外签名或者盖章。
(4)存在凭证附件与记账凭证不符,未按照业务发生实际情况进行核算
如:内蒙古晋诚财税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客户呼和浩特市博祥大药房有限公司2021年10月2号支付货款的凭证,账务处理为借记应付账款,贷记库存现金;附件为负责人自己支付相关费用的截图。经询问实际经济行为为单位负责人先垫付货款,再由公司对公账户将货款转至单位负责人账户。账务处理与经济业务不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规定“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4.执行会计准则、制度情况
(1)存在账务处理不及时或补记凭证情况
内蒙古财胜财务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明细账仅12月有发生额,其他月份均无发生额,银行对账单显示每月均有资金流入及资金流出,该事项不符合会计质量要求“及时性原则”。
呼和浩特市德明企业咨询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客户内蒙古柏音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在2021年10月补记2021年3月、2021年7月、2021年8月的凭证。如:2021年10月10号凭证,补记2021年3月21日借款凭证,2021年10月16号凭证,补记8月3日的手续费。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九条的规定,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2)会计科目使用不规范
[①]内蒙古财胜财务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开票确认收入凭证,计提销项税额使用“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核算,会计科目使用不规范。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的通知规定,增值税━般纳税人应当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预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待转销项税额”、“增值税留抵税额”、“简易计税”、“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等明细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只需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不需要设置上述专栏及除“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外的明细科目。
[②]呼和浩特市敬业会计服务有限公司其客户鼎俊商贸2022年3月7号凭证报销餐费,财务核算至管理费用-办公费。
[③]呼和浩特市德明企业咨询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客户内蒙古众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2021年11月5号凭证,金税盘服务费280.00元,账务处理为应交税费-减免税额,贷记其他应付款。
[④]内蒙古树仁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客户内蒙古智通环境检测有限公司2022年7月14号凭证将交通罚款计入管理费用-办公费。
(3)账务处理不规范,未按月计提代理记账收入
内蒙古财胜财务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未按当月提供代理记账服务情况计提代理记账业务收入,只在收到款项当月确认代理记账服务收入。呼和浩特市志勤财务咨询有限公司未按月确认代理记账收入,收到客户打款确认代理记账收入,不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十六条规定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权责发生制”原则。是指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都不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公司、企业进行会计核算不得虚列或者隐瞒收入,推迟或者提前确认收入。
(4)存在银行存款余额为负数
内蒙古祥耀财务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2021年12月31日银行存款期末账面余额-83.32元。银行对账单显示2021年12月31日余额为2,566.25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七条规定,各单位应当定期将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保证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及款项的实有数额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有关内容相符、会计账簿之间相对应的记录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报表的有关内容相符。
(5)社会保险费未按单位部分、个人部分分别核算
呼和浩特市志勤财务咨询有限公司社会保险费未计提直接支付,且社会保险费全部计入“管理费用”科目,未按单位部分、个人部分分别核算。
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第四十九条应付职工薪酬的规定,应付职工薪酬,是指小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应付给职工的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小企业的职工薪酬包括:(一)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二)职工福利费。(三)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四)住房公积金。(五)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六)非货币性福利。(七)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八)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等。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五条规定:“企业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实际发生的短期薪酬确认为负债,并计入当期损益,其他会计准则要求或允许计入资产成本的除外。”因此,对于企业需要缴纳的社保费,需要计提(确认为负债——应付职工薪酬)。
(6)存在库存现金“坐支”、大额使用现金无附件、未进行现金盘点、未账实核对
如:呼和浩特市志勤财务咨询有限公司及其客户呼和浩特安瑞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收到现金未及时存入银行,存在坐支情况,呼和浩特市志勤财务咨询有限公司年末库存现金期末余额为51,343.32元,呼和浩特安瑞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年末库存现金期末余额为220,663.35元。库存现金余额较大,未进行盘点,不符合《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
内蒙古网盟企业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客户内蒙古迈晟医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2021年12月31日库存现金账面余额2,604,991.55元,未进行现金盘点、未进行账实核对。
内蒙古财讯通会计服务有限公司2021年库存现金期末余额1,550.00元,期末未进行库存现金盘点。
内蒙古志鹏企业管理有限公司2021年12月31日库存现金余额5,415.00元,未进行库存现金盘点,未进行账实核对。
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一条开户单位现金收支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办理:开户单位现金收入应当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当日送存确有困难的,由开户银行确定送存时间;开户单位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
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六十二条规定“各单位应当定期对会计帐簿记录的有关数字与库存实物、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往来单位或者个人等进行相互核对,保证帐证相符、帐帐相符、帐实相符。对帐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一)帐证核对。核对会计帐簿记录与原始凭证、记帐凭证的时间、凭证字号、内容、金额是否一致,记帐方向是否相符。(二)帐帐核对。核对不同会计帐簿之间的帐簿记录是否相符,包括:总帐有关帐户的余额核对,总帐与明细帐核对,总帐与日记帐核对,会计部门的财产物资明细帐与财产物资保管和使用部门的有关明细帐核对等。(三)帐实核对。核对会计帐簿记录与财产等实有数额是否相符。包括:现金日记帐帐面余额与现金实际库存数相核对;银行存款日记帐帐面余额定期与银行对帐单相核对;各种财物明细帐帐面余额与财物实存数额相核对;各种应收、应付款明细帐帐面余额与有关债务、债权单位或者个人核对等。”
(7)未编制银行余额调节表
经检查发现,代理记账机构存在未编制银行余额调节表情况,举例如下:
内蒙古鼎瀚财务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明细账簿2021年12月31日银行存款期末余额62,422.22元。银行对账单显示2021年12月31日余额为72,522.22元。未编制银行余额调节表。
内蒙古拼单财税服务有限公司2021年12月31日银行存款账面金额74,253.31元,银行对账单余额为14,158.98元,差额较大未编制银行余额调节表。
(8)存在未按规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情况
经检查发现,代理记账机构存在未按规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情况,举例如下:
内蒙古嘉越会计服务有限公司其客户内蒙古宏丰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2021年未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内蒙古拼单财税服务有限公司客户呼和浩特市瑞思慧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2021年12月31日的固定资产账面70,829.98元,未计提折旧。
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第三十条的规定,小企业应当按照年限平均法(即直线法,下同)计提折旧。小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小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并考虑税法的规定,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9)存在收入和成本不匹配,未按权责发生制进行核算
内蒙古嘉越会计服务有限公司其客户内蒙古房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21年7月至9月财务核算仅确认收入,未确认成本。
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第六十六条规定,小企业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已予确认的,应当将已销售商品和已提供劳务的成本作为营业成本结转至当期损益。
(10)报销与单位无关的支出
内蒙古拼单财税服务有限公司客户内蒙古雪青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账面无交通运输工具,但是报销油费及过路费,如:2021年12月5号凭证报销加油费及过路费2,912.27元,计入管理费用-汽车费用和管理费用-差旅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公司、企业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确认、计量和记录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成本和利润。
(11)存在未通过“固定资产”科目核算的情况
经检查发现,代理记账机构存在未通过“固定资产”科目核算的情况,举例如下:
内蒙古会易通会计服务有限公司客户内蒙古诺天商贸有限公司2021年12月11号购买平板电脑2467.08元,账务处理计入管理费用-办公费,未计入固定资产;支付方式现金,附件只有发票,无报销单、收款收据等凭据。
内蒙古腾睿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客户呼和浩特市家洁家政服务有限公司2021年6月27号凭证,购买办公用品13136元,其中包括办公桌1张,金额5000元,办公椅1把,金额2100元等,账务处理计入管理费用-办公费,未计入固定资产;附件只有发票,部分支付现金,无现金收据;报销单无审批。
内蒙古网盟企业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客户内蒙古迈晟医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2021年3月25号凭证,购入的办公桌1600.00元,未通过“固定资产”核算直接计入管理费用-办公费。
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有关固定资产的规定“固定资产,是指小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1年的有形资产。”
(12)存在办理出库无经办人、送货人、库管签字
内蒙古网盟企业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客户内蒙古迈晟医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2021年12月198号凭证销售出库后附的出库单无经办人、送货人、库管签字。
(13)期末库存商品未进行账实核对
内蒙古晋诚财税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客户呼和浩特市博祥大药房有限公司库存商品未获取盘点表,期末库存未与财务账面库存进行核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七条规定,各单位应当定期将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保证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及款项的实有数额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有关内容相符、会计账簿之间相对应的记录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报表的有关内容相符。
(14)存在同一业务事项不同账务处理的情况
内蒙古腾睿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客户内蒙古蒙恩乳业有限公司2022年5月16号凭证,设计服务费计入销售费用,2022年5月17号凭证,推广费计入主营业务成本。
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三十八条规定“各单位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保证会计指标的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和会计处理方法的前后各期相一致。”
(15)存在增值税申报表收入与实际不符,未进行核对
内蒙古树仁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2021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收入申报与实际不符,期末未进行核对。
(六)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事项
通过本次检查发现代理记账机构专职人员未与被检查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保险情况。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五、执业质量检查问题分析及处理建议
(一)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存在的问题的处理建议
1.经本次对呼和浩特市71家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质量检查发现,了解到71家代理记账机构在是否持续具备代理记账资格、代理记账许可证、业务负责人、专职从业人员、报备情况、公示情况、分支机构备案等方面仍存在问题,主要包括:存在不再开展代理记账业务、跨审批机关经营场所变更未及时办理变更,业务负责人及专职从业人员存在兼职情况,专职人员未完成继续教育,存在报备不一致或应报备未报备的情况,分支机构未进行备案等方面问题。
2.相关处理建议
(1)建议不再开展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根据公司未来计划进行相应的整改,若不再开展代理记账业务建议变更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取消代理记账;若开展代理记账业务建议及时整改,使得从业务负责人、专职从业人员等方面具备代理记账资格要求条件。
(2)对于跨所属审批机关的经营场所变更及时更换代理记账许可证。
(3)对于业务负责人存在兼职以及业务负责人变动未申请变更的情况,应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的要求,及时整改并办理业务负责人变更予以公示。
(4)代理记账机构应督促专职从业人员及时完成会计继续教育。
(5)建议代理记账机构在每年4月30日前及时报备专职从业人员变动情况表。
(6)存在应报备未报备情况的建议及时进行报备。
(二)代理记账机构行业规范性存在的问题的处理建议
1.经过本次检查发现,代理记账机构在行业规范性方面存在的问题为,存在未制定统一的代理记账委托书,未与委托方签订代理记账委托合同的情况;存在签订的代理记账委托合同内容不规范的情况,主要包括:未明确会计档案传递、保密方面的约定,存在签订的代理记账委托合同服务期限不明确、存在双方未盖章、存在未全部签订代理记账委托合同、会计档案交接无手续等问题。
2.相关处理建议
根据以上问题建议代理记账机构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委托人委托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应当在相互协商的基础上,订立书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除应具备法律规定的基本条款外,应当明确下列内容:(一)双方对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二)会计资料传递程序和签收手续;(三)编制和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的要求;(四)会计档案的保管要求及相应的责任;(五)终止委托合同应当办理的会计业务交接事宜。”进行整改,修订代理记账委托合同,按照单位合同管理制度的规定严格履行合同签署流程,规避法律风险。
(三)代理记账机构内部制度建立与执行存在的问题的处理建议
1.经过本次检查发现,代理记账机构普遍存在内部控制制度建立不健全,主要缺少岗位职责、业务操作规范及会计核算流程、业务质量控制、档案管理、合同管理、保密制度、会计人员交接等方面的制度。因以上方面制度的缺失,导致代理记账机构内部在从业人员职责、会计核算、内部稽核方面、档案管理、代理记账业务承接至合同签订等方面无制度指引而存在各种问题和隐患。
2.相关处理建议
建议代理记账机构根据《小企业内部控制规范(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的规定,从资金管理、重要资产管理(包括核心技术)、财务管理、税费管理、成本费用管理、合同管理、重要客户和供应商管理、关键岗位人员管理、信息技术管理、其他需要关注的领域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并充分认识到内部控制制度的重要性严格落实执行,规避经营风险以及执业质量方面的风险。
(四)代理记账机构会计信息质量存在的问题分析及建议
1.本次对71家代理记账机构会计信息质量以及执行质量进行检查,检查主要从会计报表、会计账簿、记账凭证、执行会计准则和制度情况以及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方面进行检查,因其代理记账的客户多为小企业,日常业务较简单,但因从业人员执业胜任能力欠缺、近来行业价格竞争严重、信息技术冲击、代理记账客户财务管理意识薄弱等因素影响导致代理记账机构在会计执业质量方面存在会计基础工作薄弱、会计科目使用不正确、财务核算不恰当等问题。
2. 代理记账机构会计信息质量存在的问题原因分析
(1)代理记账行业门槛低,从业人员综合素质不高
会计从业资格证考试取消后,代理记账从业人员的准入门槛进一步降低,从业人员专业技能提升不足。良好的职业道德水平和熟练的业务水平是代理记账会计人员必备的素养,业务负责人、专职从业人员需要系统掌握和更新有关财税法规、准则制度、风险控制、信息技术等各方面的知识,不断提升自身综合素质,从而进一步提高代理记账工作水平。从代理记账执业质量情况检查看,专业理论知识的匮乏和执业经验的受限,业务负责人、专职从业人员综合素质有待提高。代理记账公司今后要鼓励业务负责人、专职从业人员报考相关资格考试,内部形成良好的业务学习氛围,不断学习,了解新规定,不断充实自己,才能提高会计队伍的整体素质,适应新形势的需要。
(2)代理记账定位存在偏差,代理记账未受到足够的重视
代理记账客户多为个体民营企业,大多数企业及代理记账机构将代理记账定位于记账和应付税务,并基于委托关系忽视或削弱了作为会计的监督功能,以至于在代理记账客户提供不完整、不规范的会计核算资料并要求记账时,代理记账机构虽有异议,也只能违反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对会计入账附件不合规可能造成的补税罚款风险预判不足;对未及时纳税申报会造成企业信用等级下降等风险认识不足。代理记账未受到足够的重视。
(3)收费标准一再降低,代理记账质量得不到保证
在“智能会计记账软件”为新型会计记账模式的冲击之下,为了在激烈竞争中求得生存空间,传统的会计记账机构存在选择降低收费标准,零申报企业最低收费可达39.90元/月,还存在“送两个月”等促销手段。为了实现盈利,部分代理记账机构会出现人均代理记账客户数过多,注重营销轻质量,导致代理记账质量得不到保证。
3. 代理记账机构会计信息质量方面的建议
(1)正确定位代理记账,真正实现代理记账的功能
代理记账的功能不仅仅是报税和将客户提供的交易内容进行记账的核算功能,更重要的是真正实现会计的监督功能,即:对特定主体经济活动和相关会计核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代理记账机构应在不断提升专业能力的同时加强和代账客户的沟通,引导并指导其认识并建立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会计监督与运用财务分析避免因财务风险而引发单位的经营风险,真正做到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代理记账机构和代账客户均应正确定位代理记账,真正实现代理记账的功能。
(2)加强内控建设与约束力、强化会计基础工作
加强公司内部财务工作的管理,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要求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并加以落实,明确经济责任,真正做到有章可循,一是根据委托单位性质制定相应符合会计准则、制度的会计核算流程并组织实施;二是严格执行复核检查制度,明确责任,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三是增强法律风险意识,签订规范的书面委托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作出明确规定。
(3)重视相关学习,强化自身
[①]代理记账机构应鼓励、支持并组织会计从业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采用多种方式、利用多途径、全面掌握《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会计准则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自身综合素质,进一步提高代理记账业务水平。
[②]税务政策的变化可谓日新月异。不少代理记账机构在组织内部培训学习时,应重视对税务政策的学习,税务新政学习更新不及时,直接影响了代理记账的业务质量。
(4)提高代理记账从业人员的风险意识与责任感
强化从业人员合法合规意识与职业责任感,对于提高代理记账执业水平意义重大。由于代理记账公司内控制度不健全,从业人员的合规风险意识淡薄,流动性又大,日常的执业中财经制度执行力不足,上述问题的出现就难以避免。代理记账公司今后必须通过推进合法合规建设,从观念上矫正,完善操作流程,强化内部质量控制,从业人员要严于律己,自觉遵照财经法规制度、合法合规操作。
(5)加强代理记账财政监管制度学习,做好自查工作
为了加强代理记账的管理,财政部下发了《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存在代理记账机构未完全按照文件要求开展代理记账业务,没有对照文件相关要求完善内控,加强日常执业质量管控。代理记账机构在加强代理记账财政监管制度学习的同时应根据文件要求重视并做好代理记账业务的自查工作,做到立行立改,自查内容至少包含设立资格条件、变更备案、业务开展情况、内部控制制度及执行等方面。
六、落实整改情况
针对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行业规范性、内部控制制度建立与执行、执业质量方面的问题和其他方面的问题,呼和浩特市财政局在检查后已要求各旗县区财政局对存在问题的代理记账机构印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以公告的形成对外公示并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检查情况公示。
1.对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方面,经营场所与备案时地址不符的代理记账机构要求在限定期限内做变更登记,业务负责人变动要求在限定期限内进行申请变更并公示,专职从业人员变动进行变动情况备案。
2.对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与执行方面,按照《小企业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的规定,增强内部控制制度意识,从业务的承接的评估到执业质量方面加强内部监督。
3.对执业方面问题的问题要求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准则》加强会计核算,对于会计科目使用不正确的及时进行更正。严格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加强会计基础工作。
4.对未签订合同和缴纳社保的代理记账机构,要求同相关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
七、对今后开展代理记账机构检查的建议
(一)在加强行业监督的同时更应注重引导,鼓励代理记账行业健康有序地发展
代理记账行政许可的逐步放宽,在互联网+的技术环境下,“智能会计记账软件”的流水作业模式对传统代理记账模式形成冲击,监管部门应会同中国总会计师协会、代理记账行业分会加强对新旧代理记账模式的监督和引导,逐步建立奖罚机制。切实做好代理记账行业规范发展的规划,更好地保障代理会计业务质量。
(二)运用行业协会监督,通过行业等级、信用评级等方式,推动代理记账机构的自律与交流,规范行业秩序
代理记账机构应积极参与到协会组织中去,交流政策信息与从业经验,共享平台的优势资源,更好地提升风险意识,强化责任意识,同时加强协会监督,运用行业等级和信用评级等方式规范行业秩序。通过代理记账机构自律行为,避免出现以打价格战而不是以服务、技术水准为竞争的低水平竞争的情况出现。
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代理记账机构依法成立的行业组织,应当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建立会员诚信档案,规范会员代理记账行为,推动代理记账信息化建设。代理记账行业组织应当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三)与市场监管部门落实联合执法,协同监管,强化信用惩戒
打破各自监管的界限,与市场监管部门建立联动机制,推进跨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积极调配执法资源,实现数据共享,提升监管效能;由财政部门与市场监管部门一起联合发布检查公告,联合落实检查,将双随机检查结果信息、承诺不实情况、处理处罚等信息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将监督与企业信用建立联系,强化监督检查的威慑力,全面推行信用联合惩戒。
(四)落实自我核查与监督检查相结合
应加强代理记账机构自查阶段的重视与落实。通过此次检查发现,代理记账机构对自查的内容、范围、目的不清晰,应制定统一的代理记账机构自查报告模板及自查表与检查通知一起予以公告,明确代理记账机构自查范围及内容,指引代理记账机构完成自查与整改工作。建议在每年进行代理记账年度报备时,组织代理记账机构进行自我核查并上报代理记账自查报告;再结合代理记账机构自查情况开展本年度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落实代理记账机构整改情况,将自查、监督检查、处理处罚相结合。
呼和浩特市财政局
二O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