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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呼和浩特市财政局2022年度行政事位会计信息质量检查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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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 2022-12-19 阅读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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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切实履行财政会计监督职能,规范会计核算工作,提升会计信息质量,呼和浩特市财政局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22年度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内财会函[2022]477号)文件精神和相关要求,成立了由局领导、会计科和外聘中介机构组成的检查调研工作组,于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9月29日对呼和浩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4家行政单位及其所属的4家事业单位开展了会计信息质量检查调研。

    为了做好本次检查调研工作,工作组制定了《呼市财政局2022年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信息检查调研工作方案》,对检查内容、检查程序和具体工作要求等进行了详细规范。本次检查采用了查账、盘点、查询及计算、分析性复核等方法,对被检查单位2019年新旧会计制度衔接底稿及2021年度会计凭证、预决算报表、内控制度、会议文件等相关资料进行了全面检查,对被检查单位会计核算及会计信息披露是否符合《政府会计准则》和《政府会计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是否符合《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方面进行客观评价,对发现的问题与被检查单位及时进行反馈和沟通,做到证据充足、定性准确。本次检查工作得到了各被检查单位的高度重视和积极配合,为圆满完成本次检查调研工作提供了保证。

    现将检查调研情况汇报如下:

    一、检查调研范围

    本次检查采取抽查方式,共抽查了4家行政单位(本级),4家事业单位,被抽查的单位如下:



    序号


    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1


    呼和浩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拨款的行政单位


    2


    呼和浩特市交通运输局


    财政拨款的行政单位


    3


    呼和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财政拨款的行政单位


    4


    呼和浩特市自然资源局


    财政拨款的行政单位


    5


    呼和浩特市粮油质量检测中心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6


    呼和浩特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7


    呼和浩特市市政建设服务中心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8


    呼和浩特市国土空间规划院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二、检查调研主要内容

    (一)预算单位执行政府会计准则、政府会计制度情况;

    (二)新旧会计制度衔接情况;

    (三)预、决算管理情况;

    (四)会计核算是否真实合法;

    (五)是否存在“小金库”情况;

    (六)固定资产的核算情况;

    (七)内控制度的建立情况。

    三、检查调研主要依据

    (一)《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22年度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内财会函[2022]477号);

    (二)《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及具体准则;

    (三)《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

    (四)《政府会计制度》及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

    (五)《财政部关于印发<202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通知》;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七)《内蒙古自治区本级预算执行管理办法》。

    四、实施的检查程序

    (一)政府会计制度执行情况检查

    根据政府会计制度及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编制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信息质量检查指引,取得被检查单位的2019年1月1日转换工作底稿或者转换前后科目余额表、2021年科目余额表及会计凭证,检查被检查单位是否按照新的政府会计制度和政府会计准则进行财务核算。重点检查以下事项:

    1、是否将2018年12月31日原账会计科目余额按照准则要求正确转入新账财务会计科目;

    2、检查原未入账事项登记新账财务会计科目;

    3、检查预算会计科目的新旧衔接;

    4、检查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的编制。

    (二)预、决算管理情况检查

    取得被检查单位预算批复表、决算报表、预算科目余额表、预算会计凭证及预算调整审批文件,核对决算报表和预算会计核算的一致性,分析决算报表和预算批复表的差异,对被检查单位预决算编制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评价。

    (三)会计核算情况检查

    取得被检查单位财务管理制度、会计凭证、财务账簿、财务报表、业务合同、会议文件,检查被检查单位资产、负债的确认和计量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票据是否合规,原始凭证是否真实、合法、财务核算是否准确、完整。重点检查以下事项:

    1、检查资产的确认和计量是否符合准则规定;

    2、检查负债的确认和计量是否符合准则规定;

    3、检查收入与费用的确认是否符合准则规定;

    4、检查收入和支出是否真实合法;

    5、检查银行账户流水情况、公务卡管理情况、预算超支情况及三公经费支出管理情况,分析费用变化异常情况,对被检查单位是否存在“小金库”情况进行初步职业判断。

    (四)固定资产核算情况检查

    取得被检查单位固定资产卡片、折旧明细表、盘点表,检查被检查单位固定资产是否按照政府会计制度要求计提折旧,对2018年以前的固定资产补提折旧,是否按照政府会计准则对固定资产进行重新分类,分类是否正确,固定资产账卡是否一致,账务处理是否及时、准确、完整。

    (五)内控制度建立情况检查

    取得被检查单位内控制度,检查内控制度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要求,是否建立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检查项目支出、政府采购、基本支出相关审批流程和审批权限是否符合单位内控制度要求,原始凭证是否齐全,政府采购项目是否按照要求履行招投标程序。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1、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情况;

    2、内部控制风险评估和控制方法;

    3、政府采购管理、建设项目管理、资产管理、合同管理情况。

    五、检查的整体情况评价

    经过本次检查发现,在新制度执行方面,虽然多数被检查单位都已经按照《政府会计制度》及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进行了新旧会计制度转换,但部分单位存在新制度执行不规范的情况,会计信息质量和会计核算水平参差不齐。市政中心、住建局、交通局、国土空间规划院等四家单位会计信息质量比较好,新制度执行比较规范;在固定资产核算方面,被检查单位固定资产台账和采购管理均比较规范,个别单位存在资产确认标准不清晰、核算不规范情况;在内控制度建设方面,被检查单位基本都已经建立健全了内控制度,但个别单位没有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符合本单位特点的管理制度,或者参照上级单位制度执行,或者制度相对简单,流程管理不够清晰,部分单位未提供内控手册,在内控制度建设方面还有一定提升空间;在资金管理方面,被检查单位资金核算和资金管理比较规范,本次检查未发现被检查单位存在私设“小金库”情况。

    六、检查调研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多数单位新旧会计制度衔接工作不够规范

    根据《政府会计制度》及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单位在新旧会计制度衔接时应该编制转账的工作分录作为转账的工作底稿,并将转入新账的对应原账户余额及分拆原账户余额的依据作为原始凭证。

    此次检查的8家单位中,只有呼市交通局一家编制了完整的新旧制度衔接工作底稿并单独装订成册,其余有的仅做了一张衔接表,有的没有任何转入新账的原始凭证,并且存在没有补提固定资产折旧、科目过渡不正确的情况。

    (二)多数单位财务会计没有严格按照权责发生制进行核算

    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规定,行政事业单位预算会计实行收付实现制,财务会计实行权责发生制。

    此次检查的8家单位中,只有国土空间规划院和市政中心2家单位严格按照权责发生制进行财务核算,其他单位均不同程度存在费用跨期核算问题,不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

    未按照权责发生制进行核算问题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属于上年费用支出由于资金不足在次年支付,当年没有对该等费用支出进行计提;二是当年支付的属于一年以上的租赁、装修等费用没有通过长期待摊费用核算,一次性计入当期费用。

    (三)多数单位应付职工薪酬核算不规范

    根据《政府会计制度》,应付职工薪酬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应付给职工(含长期聘用人员)及为职工支付的各种薪酬,包括基本工资、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规范津贴补贴(绩效工资)、改革性补贴、社会保险费(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业年金、基本医疗保险费等)、住房公积金等;应付职工薪酬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基本工资”(含离退休费)、“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规范津贴补贴(绩效工资)”、“改革性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其他个人收入”等进行明细核算。其中,“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明细科目核算内容包括单位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以及单位为职工计算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此次检查的8家单位中,除了呼市交通局和呼市住建局外,其他单位均没有将单位承担的社保、公积金通过应付职工薪酬核算。另外,有的单位还存在未对应付职工薪酬进行明细核算,对一次性住房补贴、长期聘用的人员未通过应付职工薪酬进行核算的情况。

    (四)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不规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预扣或者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

    此次检查的8家单位均不同程度存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不规范问题。有的没有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有的代扣代缴个税金额计算不正确,有的代扣金额和代缴金额不一致,有的代扣代缴个税未通过“其他应交税费”核算。

    由于单位承担个税和个人承担个税的计算方法是不一样的,单位承担个税情况下开票金额是包括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并且代扣代缴个税是按照不含税开票金额计算的,多数单位对这两点不是很清楚,是导致代扣代缴个税不正确的主要原因。

    (五)固定资产和公共基础设施核算不规范

    1、固定资产核算不规范。有的单位将单价1000元以上的办公设备直接计入当期费用,没有确认为固定资产进行核算和管理。按照《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要求,单价1000元以上(专业设备1500元以上),使用寿命在一年以上的设备应该按照固定资产进行核算。

    2、资本性项目支出核算不规范。有的单位财务人员对资本性项目支出权属不清楚,将本单位负责建设的资本性项目支出直接计入费用,没有按照固定资产进行核算,会导致该部分资产脱离管理。

    3、公共基础设施核算不规范。根据《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规定,公共基础设施主要包括市政基础设施(如城市道路、 桥梁、隧道、公交场站、路灯、广场、公园绿地、室外公 共健身器材,以及环卫、排水、供水、供电、供气、供热、 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系统等)、交通基础设施(如公路、 航道、港口等)、水利基础设施(如大坝、堤防、水闸、 泵站、渠道等)和其他公共基础设施;多个政府会计主体共同管理维护的公共基础设施,应当由对该资产负有主要管理维护职责或者承担后续主要支出责任的政府会计主体予以确认;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公共基础设施,应当按照估计价值入账,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照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为维护公共基础设施的正常使用而发生的日常维修、养护等后续支出,应当计入当期费用。

    有的单位不清楚公共基础设施的核算范围和管理权限,将城市道路、公路、桥梁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支出长期在在建工程挂账。

    4、固定资产初始计量不正确。根据《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政府会计主体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其成本包括该项资产至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全部必要支出。检查发现,在分期付款或者有质量保证金情况下,有的单位按照实际付款金额对固定资产进行初始计量,导致固定资产初始计量不准确、不完整。甚至存在使用地方财政资金和上级单位拨款(未纳入财政资金账套管理)分别付款情况,只将地方财政资金付款部分确认为资产入账价值,导致固定资产初始计量不完整、不真实。

    5、无偿调拨固定资产账务处理不正确。按照《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规定,政府会计主体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其成本按照调出方账面价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照确定的固定资产成本,借记本科目 [不需安装]或“在建工程”科目[需安装],按照发生的相关税费、运输费等,贷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其差额,贷记“无偿调拨净资产”科目。经检查,有的单位将划转资产按原值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偿调拨净资产。

    6、报废固定资产账务处理不正确。按照《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规定,固定资产报废应同时冲销固定资产原值和累计折旧,固定资产净值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核算,经过审批后计入资产处置费用。检查发现,有的单位将固定资产原值和累计折旧直接冲减累计盈余和业务活动费用。

    7、对固定资产后续支出核算不正确。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4号》(财会〔2021〕33号)相关规定,单位对于租入等不由本单位入账核算但实际使用的固定资产,发生的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后续支出,应当按照《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中“长期待摊费用”科目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如果发生的后续支出不符合资产的确认条件,应当在费用发生时记入“业务活动费用”科目。经检查发现,有的单位对租入办公楼大额装修费用直接计入当期费用,有的单位将固定资产维护支出计入在建工程,不符合准则要求。

    8、没有及时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经检查,有的单位没有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有的没有按月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六)无形资产核算不规范

    根据《政府会计准则第4号-无形资产》规定,政府会计主体外购的无形资产,其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可归属于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前所发生的其他支出。政府会计主体委托软件公司开发的软件,视同外购无形资产确定其成本;对于使用年限有限的无形资产,法律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相关合同或单位申请书也没有规定受益年限的,应当根据无形资产为政府会计主体带来服务潜力或经济利益的实际情况,预计其使用年限;根据《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规定,应用软件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的,应当将该软件的价值包括在所属的硬件价值中,一并确认为固定资产;不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的,应当将该软件确认为无形资产。检查发现,有的单位将软件年服务费计入无形资产核算,有的单位将委托软件公司开发的大额软件开发支出直接计入当期费用。同时,本次检查中个别单位没有对无形资产按照新会计制度进行摊销。

    (七)政府储备物资核算不正确

    按照《政府会计准则第6号—政府储备物资》相关规定,符合本准则规定的政府储备物资,应当由按规定对其负有行政管理职责的政府会计主体予以确认;相关行政管理职责由不同政府会计主体行使的政府储备物资,由负责提出收储计划的政府会计主体予以确认;对政府储备物资不负有行政管理职责但接受委托具体负责执行其存储保管等工作的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将受托代储的政府储备物资作为受托代理资产核算。检查发现,个别负有行政管理职责的单位将新冠疫情防控物资采购直接计入当期费用。

    (八)部门预算支出经济分类核算不规范

    本次检查发现,部分单位预算支出经济分类核算不规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预算支出经济分类与财务会计核算相矛盾。如有的单位将体检费预算经济分类记入30114“工资福利支出-医疗费”,而财务会计记入“商品和服务费用”;二是预算支出经济分类不正确。如:专家评审费经济分类应该计入30226劳务费,有的单位计入了项目支出-培训费,有的单位计入委托业务费;宣传费经济分类应该计入30299其他商品服务支出,有的单位计入记入30216培训费;会员会费经济分类应计入30299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有的单位计入30215会议费;购置办公设备经济分类应该计入31002办公设备购置,有的单位记入30201办公费,有的单位计入30227委托业务费;购置固定资产经济分类应该计入31003专用设备购置支出,有的单位将其计入30299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三是经济分类科目前后不一致。如有的单位将村干部补提费用1月记入“基本支出”和“30199其他工资福利支出”,4月及以后记入“项目支出”和“30305生活补助”。

    (九)预决算编制

    本次检查的8家单位在预决算编制过程均不同程度存在一些规范性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预决算填报科目不一致。主要体现为:预算编制将水费、电费、取暖费、邮电费支出等编制在基本支出中,决算时编制在项目支出中;预算编制时将特许经营权项目编制在其他资本性支出,决算时填报为无形资产购置;预算编制时将支出预算列支在差旅费,决算填报为维修;预算编制时将招标代理费列为其他对个人和家庭补助,决算填报为委托业务费;决算编制时将办公设备购置费的预算数填报在“人员经费”中。

    2、预算编报项目分类不正确。按照预算部门经济分类要求,体检费经济分类应编制在医疗费或福利费科目,有的单位编制在 “其他资本性支出”中;“其他交通费”应编制在公用经费预算中,有的单位编制在人员经费预算中;“其他工资福利支出”及“其他社会保障缴费”应编制在人员经费中,有的单位编制在公用经费预算中。

    3、项目支出没有按照明细填报。如:有的单位编制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项目支出决算明细表时没有将决算项目按照预算编制的明细项目分别编报;在部门决算编制时未将同一个功能经济分类下的项目分别编制,而是归集在一起编制一个项目。

    4、预算调整审批文件不规范。本次检查只有国土空间院将预算调剂的申请和批复文件作为附件附在记账凭证后面,其他单位在凭证中均没有见到预算追加、调整等审批文件。

    (十)财务管理基础工作有待加强

    在检查中发现,部分单位的财务基础管理工作仍然有待加强。主体体现在:

    1、会计凭证管理不够规范。有的单位对会计凭证管理不够重视,存在会计凭证未装订、凭证装订不及时、凭证混乱、附件不齐全、预算会计凭证没有与会计凭证一并打印装订、凭证装订不整洁等问题。呼市住建局、呼市交通局、空间规划院、市政中心等单位的会计凭证装订管理比较规范,值得其他单位借鉴学习。

    2、存货核算管理不规范。如:购入检验试剂、实验耗材未通过“存货”核算管理;存货验收保管人与领用人为同一人等。

    3、发票管理不规范。如:发票无纳税人识别号;发票抬头不规范;付款收款人与发票开具单位不一致等问题。

    4、公务卡和加油卡管理不规范。存在应使用公务卡而没有使用公务卡结算情况,凭加油预付卡直接确认费用,没有凭小票和加油台账确认费用。

    (十一)资产管理有待加强

    在检查中发现,个别单位存在大额固定资产采购后一直处于限制状态,有的大额设备采购在合同中没有约定质量保证条款,导致新购置的设备就发生维修费用。需要重视资产采购的可行性研究,加强设备采购合同和采购审批管理。

    (十二)内控制度建设仍需加强

    本次检查,多数单位都已经建立健全了财务管理制度和内控手册等内控制度,内控制度相对健全;在制度执行方面,多数单位都能够按照制度规定履行各种审批手续,三重一大事项审批均符合相关规定。同时我们也发现,个别单位财务管理制度比较简单,宏观内容偏多,实施细则和管理流程等微观内容偏少,有的单位没有单独制定切合本单位实际的制度,只是参照执行上级单位相关制度。同时,部分单位内控手册模式化、模板化的因素较多,仍有一定提升空间。

    七、问题原因分析及建议

    经过本次检查,我们认为形成以上问题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一是财务人员对新准则、新制度的学习不够全面深入,特别是对新制度变化的内容不是特别清楚,仍然按照习惯思维进行会计核算,导致新制度执行不规范;二是财务人员专业能力不够。本次检查中负责具体核算工作的是多年老财务人员的,会计核算就比较规范,而新聘任的财务人员出现的问题就比较多,主要是部分新聘任财务人员对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掌握的不够透彻,缺乏必要的专业能力;三是个别单位对财务管理工作不够重视,聘用的财务人员不专业,财务人员不稳定,甚至有的单位将财务核算工作外包给不专业的劳务派遣公司。

    针对以上问题,为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工作,有效提高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信息质量,我们提出以下几点建议供参考:

    (一)加强财务人员培训和考核。一方面由财政主管部门每年不定期组织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人员进行系统培训,包括政府会计制度、政府会计准则、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以及会计法、税法等方面的培训,同时要辅以一定的考核机制,提高培训的效果;另一方面由单位自行组织培训,对单位财务人员进行全面培训和考核,不断提升财务人员财务专业能力,确保财务人员能够胜任本职工作。

    (二)加强财务队伍建设。单位要重视财务人员选聘和培养,加强财务队伍梯队化建设,保证财务人员的专业能力和财务队伍的稳定性。由于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工作的重要性和特殊性,尽可能避免将财务核算工作外包给不专业的劳务派遣机构。

    (三)加强财务检查工作。一是由上级单位组织本系统财务人员对系统内各单位进行内部交叉检查,二是外聘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进行外部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建立财务共享机制,以全面提高财务人员专业水平、提升单位会计信息质量 。


                                                                                呼和浩特市财政局

    2022年12月12日  


    1_1_(会计信息质量检查)doc0279482022121611304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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