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你公司在代理“呼和浩特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伊利公益基金会捐赠疫情防控资金采购仪器设备项目”(项目编号:150101-NMGMS-CS-20210002)过程中,招标文件未对小微企业进行价格扣除比例,其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九条“磋商文件应当包括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邀请、采购方式、采购预算、采购需求、政府采购政策要求、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标准、价格构成或者报价要求、响应文件编制要求、保证金交纳数额和形式以及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磋商过程中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以及合同草案条款等”的规定。
你公司代理的“致病菌识别网的细菌性传染病检测试剂耗材等采购项目”(项目编号:150101-NMGMS-CS-20210001)、“仪器设备采购”(项目编号:150101-NMGMS-TP-20210002),不能提供招评标音频视频资料,其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第十四条“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委托代理协议的约定依法依规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相关开标及评审活动应当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应当清晰可辨,音像资料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的规定。
你公司代理的“呼和浩特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伊利公益基金会捐赠疫情防控资金采购仪器设备项目”(项目编号:150101-NMGMS-CS-20210002),未能提供评标价格计算表、也未对小微企业给予了价格扣除的优惠,其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第五条“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作出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具体扣除比例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定”的规定。
你公司代理的以上项目均存在未将采购需求、验收标准等作为合同附件的情形,其行为违反了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第二条第(四)项“采购需求、项目验收标准和程序应当作为采购合同的附件”的规定。
2023年6月19日,本机关向你公司直接送达《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限期改正,警告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书,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呼和浩特市财政局
2023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