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20〕31号),提升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建立有利于婴幼儿照护发展的保障措施,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执行居民价格的通知》(内发改价费字〔2020〕443号),从2020年6月1日起,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照居民价格执行。其中;水价、气价标准按当地居民第一档、第二档平均水平执行;电价按照居民合表户的用电价格执行。
此通知
2020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