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登录 | 工作台 | 帮助中心 | 留言
    公告详情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其他

    发布日期: 2023-01-13 阅读 3
    收藏

    投诉人:  内蒙古青鸟盛地体育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三顺店街25号

    法定代表人:王刚

    被投诉人1: 中国远东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和平街东土城路甲9号

    法定代表人:洪波

    被投诉人2: 呼和浩特职业学院

    住所地: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巴彦高职园区

    法定代表人:张玉柱

    投诉人内蒙古青鸟盛地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 人)在参加被投诉人中国远东国际招标有限公司组织的“体育场  照 明 系 统 采 购 及 安 装 调 试 项 目 ” ( 项 目 编 号 : 150101-YDNMG-CS-20220002) 竞争性磋商过程中,认为磋商文件 损害其权益,经质疑后向本局提出投诉,本局受理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本局调查核实

    在本案审查过程中,被投诉人呼和浩特职业学院向本局提交 了《关于对<体育场照明系统采购及安装调试项目>投诉内容的答 复函》(以下简称答复函)答复函中对于投诉人提出的第1-7项 投诉事项进行了修改和删除,对于第8项投诉事项仅在分值设置上作出了修改,保留了原有内容。

    为了保证案件处理结果的客观公正,2023年1月6日,本 局邀请三位专家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论证。由于在答复函中对于投 诉事项1-7项内容进行了修改,专家不再对此内容进行评价。对 于 第 8 项“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和电子与智能 化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能否作为评审因素的问题,专 家认为,本项目采购人根据采购品目分类选择货物采购,不应设置工程类的资质条件作为打分项。

    本局认为

    依据专家论证意见和答复函可以认定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事项成立,由于本项目尚未确定成交供应商,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呼和浩特 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呼和浩特市财政局

    2023年1月13日

    呼财购决[2023]1号.pdf


    友情链接
    新手必读
    平台协议
    曝光台
    内蒙古资本市场综合服务平台
    您是第 0 位访客
    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鄂尔多斯东大街银联大厦13层 联系电话:400-806-3768
    Copyright © 2016 内蒙古资本市场综合服务平台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