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00014348/2026-01536 | 主题分类 | 工业、交通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 文 号 | 内工信节综字〔2026〕197号 |
| 成文日期 | 2026-04-29 | 公文时效 |
关于征集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相关线索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开展规范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利用联合执法专项行动要求,进一步拓宽社会监督渠道,鼓励社会公众参与监督、举报违法违规线索,加大典型案例曝光力度,规范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利用行业秩序。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现面向社会公开征集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利用领域相关线索,为专项执法行动提供有力支撑,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集范围
本次征集线索紧扣联合执法专项行动任务要求,聚焦违规交售废旧动力电池、利用废旧动力电池生产不合格产品、不履行信息溯源责任、非法拆解污染环境、无照经营等突出问题,具体包括:
1.未取得相关资质,擅自开展废旧动力电池回收、拆解、综合利用活动,或超出资质范围经营,存在无照经营等行为的;
2.动力电池企业、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含进口商)、电池换电服务企业未履行回收责任,未按要求设立回收服务网点、拒绝接收应回收的废旧动力电池,或未公开更新回收服务信息的;
3.违规交售、转移废旧动力电池,将废旧动力电池交售给回收服务网点或综合利用企业以外的组织或个人,以及擅自丢弃、倾倒、处置废旧动力电池的;
4.未按规定通过全国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溯源信息平台报送相关信息,或报送虚假、不实溯源信息,拒不履行信息溯源责任的;
5.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企业未办理项目核准、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等手续,存在未批先建、违法排污、违反工业固体废物管理规定等环境违法行为的;
6.非法拆解废旧动力电池,造成环境污染、安全隐患,或恶意损毁、伪造、冒用动力电池编码及标识的;
7.将废旧动力电池直接或加工后用于电动自行车、电动平衡车、电动滑板车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禁止使用领域,利用废旧动力电池生产不合格产品的;
8.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违规拆解新能源汽车、违规开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或对动力电池缺失的报废新能源汽车违规认定,违规交售废旧动力电池的;
9.货物运输企业未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擅自运输废旧动力电池的;机动车维修企业将废旧动力电池交售给回收服务网点或综合利用企业以外组织或个人的;
10.其他涉及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的违法违规行为及相关线索。
二、征集时间
结合联合执法专项行动时间安排,本次线索征集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6年6月底专项行动结束止。其中,4月底前重点征集非法拆解、违规交售等问题线索,为集中整治奠定基础;5月至6月持续征集线索,助力联合执法查处及典型案例曝光工作。
三、线索提供方式
社会各界可通过以下方式提供线索,提供线索时请尽可能详细说明违法违规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主体、具体事实及相关证据(如照片、视频、书面材料等),以便核查处理,助力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电话举报:0471-4861032(工作日9:00-12:00,14:00-17:30)
邮箱举报:LJ20091105290@163.com(邮件主题请注明“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线索+举报人姓名+联系方式”)
信函举报: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节能与综合利用处,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1号内蒙古自治区党政办公区综合楼1427办公室,邮政编码:010098(信封请注明“废旧动力电池线索征集”)
四、有关说明
举报人应保证所提供线索的真实性、合法性,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我们将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对举报人的个人信息、举报内容严格保密,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严禁泄露举报人信息。对提供的有效线索,我们将联合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商务、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及时核查处理,对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厉查处,并按专项行动要求,适时曝光典型案例,充分发挥警示震慑作用,推动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2026年4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