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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设立瑞穗证券(中国)有限公司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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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机关: 中国证监会

    主题分类 其他 其他

    截止日期

    发布日期: 2025-09-30 阅读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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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5-00011538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2025年09月30日
    名        称 关于核准设立瑞穗证券(中国)有限公司的批复
    文        号 证监许可〔2025〕2190号 主  题  词

    关于核准设立瑞穗证券(中国)有限公司的批复

    瑞穗证券株式会社

    你公司报送的《关于设立瑞穗证券中国有限公司的申请报告》瑞穗证券2023申字第1及相关文件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证监会令第183号,经证监会令第227号修改)、《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40号,经证监会令第227号修改、《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审批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842号,经证监会公告20255号修改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设立瑞穗证券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穗证券中国))。瑞穗证券中国注册地为北京市,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3亿元,业务范围为证券承销、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限于从事资产证券化业务。股东名称及出资额、出资比例如下:

    人民币  亿元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

    出资比例

    1

    瑞穗证券株式会社

    23

    100%

    合计

    23

    100%

    上述出资以人民币或等值美元现金出资。

    二、我会对瑞穗证券中国章程草案无异议。瑞穗证券中国设立后,应当将股东同意的公司章程报住所地证监局备案。

    三、你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要求,完成瑞穗证券中国组建工作,足额缴付出资,选举董事,聘任高级管理人员。

    四、你公司应当自本批复下发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瑞穗证券中国的工商设立登记工作。

    瑞穗证券中国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向我会申请《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瑞穗证券中国在取得《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前,不得以该名称对外开展业务。

    五、瑞穗证券中国应当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证券法》等相关规定,加强对证券业务数据及投资者个人信息跨境流动的合规管理,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保障重要信息系统及网络安全稳定运行。

    六、瑞穗证券中国组建中如遇重大问题,须及时报告我会和瑞穗证券中国住所地证监局。

    中国证监会           

    20259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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